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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自轉車(自行車)購入原議(公文原稿)
自轉車(自行車)購入原議(公文原稿)

日治初期的自轉車(自行車)

文/黃得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自行車自十九世紀後半開始傳到亞洲日本及清國,臺灣何時開始出現自行車雖不可考,但由明治三十五年(西元1902年)五月二十一日臺北廳以廳令第十號公佈自行車管理規則來看,日本領臺之後,至少在臺北地區自行車的數量應該漸有增加。其規則如下:
第一條、凡無號鈴或號笛之自行車一概不准行駛於公路。
第二條、自行車夜間行駛時必須點燈。
第三條、自行車遇路口、彎道、橋上、往來頻繁或狹隘處所時必須鳴號鈴或號笛慢行。
第四條、自行車於公路上禁止乘車之練習、嬉戲或競速等行為及二輛以上並行或二人以上同乘。
  臺北郵便電信局於明治三十五年(西元1902年)使用自行車專門投遞電報,由於成效良好,之後臺中、臺南及基隆、苗栗郵便電信局也相繼購入,明治三十八年(西元1905年)總督府發布訓令第十五號電報投遞自行車設置規程,自行車成為郵便電信局的必要設備,其他機關單位也相繼引進自行車執行業務,明治四十年警察本署以武器彈藥倉庫位置分散、距離偏遠,為方便交通連絡,擬以一百十五圓進口美國Iver Johnson廠牌(註:Iver Johnson為當時知名的自行車品牌,美國南北戰爭時以製造武器起家)自行車一台,當時一般本島人(臺灣人)郵差月薪大約十圓,可知當時自行車仍屬高貴的奢侈品。邁入大正年間以後,大部分公家機關、學校都開始設置自行車停車場,自行車已逐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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