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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設立相關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24760020071)
圖1 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設立相關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24760020071)

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臺灣工業教育之肇端

文/許錫慶/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45年(1912)年7月5日臺灣總督府發布民政部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規程(訓令第一五三號),係因鑑於本島產業界之趨勢,認為有必要設立傳授工業必需技術之機關,培養穩健踏實、喜好勤勞之人才,俾因應工業界之需要;因先前已通過從明治44年度起連續3年設置講習所之預算,故從明治45年起以開始授課為目的,制定了相關規定,為臺灣工業教育之肇端(條文節略如下)。

第一條 於臺北廳大加蚋堡大安庄,設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掌理工業技術教授相關事項。
第二條 工業講習所置所長及其他必要職員,處理其事務。
    前項之職員以臺灣總督府職員充任之。

  同日,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生徒(按:學生)養成規程(告示第一○○號)發布。
第一條 對本所之學生教授職工必要之知識、技能。
第二條 學生之修業年限為三年。
第三條 本所之教學科目為木工科、金工及電工科二類,木工科又分為木工、家具二分科,金工及電工科分為鑄工、鍛工、精鍛、板金工、電工五分科,使學生專修其中一分科,但專修之分科應依學生之本質、體格、長處及志願,由所長指定之。
第四條 本所得設簡易實技科。
    簡易實技科相關規定另定之。
第十條 學生之入學從符合下列各款,且學力檢定及身體檢查合格者中許可之。
  一、品性端正、身體健全者。
  二、年齡十四歲以上二十歲以下。
  三、修業年限六年之公學校畢業者,或與之具有同等以上學力者。

  同日,學務部長隈本繁吉奉命擔任所長,7月27日新建校舍落成,大正元年(1912)9月2日學生60名獲准入學。
  大正2年6月24日同上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告示第一一九號)發布,乃因本島氣候之關係,而變更夏季放假期間。同年8月20日同上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告示第一四三號)發布,變更了第七條放假日相關規定之一部分。

  大正3年6月23日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官制(敕令第一二六號)公布。上開係因隨著本島產業之發展,設立培養工業上必需技術者之機關,一方面因應業界之需求,一方面奠定穩健踏實之教育基礎。
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由臺灣總督管理,掌理工業相關技術之傳習。所長 技師 專任一人 奏任 技手 專任三人 判任 書記 專任二人判任

  6月26日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生徒養成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告示第一○四號)發布。「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改為「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學生由總督府工業講習所接管。同月28日名稱修正(府令第四○號)也跟著發布。大正6年10月20日工業講習所官制部分條文修正(敕令第一九六號)公布。上開係因鑑於工業界之趨勢,而新設應用化學科,並進行員額增加。

  大正6年11月17日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規則(府令第六五號)發布。
第一條 工業講習所以對從事工業之本島人男子教授必要知識、技能為目的。
第二條 工業講習所設機械科、電工科、土木科、建築科、應用化學科、家具科及金屬細工科。
第三條 前條之機械科設鍛工分科、鑄工分科、精鍛分科、木型分科,土木建築科設土木分科、建築分科,應用化學設製造分科、釀造分科、色染分科,家具科設細木工分科、彫刻分科,金屬細工科設板金分科、錘金分科。
    應使學生從電工科或前項之分科中修習其一。
第四條 工業講習所之修業年限為三年。
第五條 得入學工業講習所第一學年就讀者,為年齡十四歲以上、身體健全且為修業年限六年公學校畢業者,或與之具有同等以上學力者。
第二十一條 工業講習所得置聽講生。
第二十二條 學生寄宿於學生宿舍。

  隨著大正8年臺灣教育令之公布,工業講習所遂改為臺灣公立臺北工業學校,為現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前身。因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成立於大正元年,剛好是民國元年,故而現今臺北科大每逢慶祝校慶時常以「與國同壽」為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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