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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萬基公司組織章程(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35700010075)
圖1:萬基公司組織章程(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35700010075)

日治時期本島人資本進入「蕃地」開墾之例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治後,殖民政府推行資本主義化政策,以達到「殖產興業」的目的,而蕃地尤為如此,此乃因蕃地向來被視為無主地,為官民所垂涎。討蕃後,隨即對山地進行林野調查,分出官有與民有,除一部份蕃人保留地外,皆將其委由資本家經營,並附帶命令條件,限定業者於一定期限內開墾成功後,即讓其低價購得土地,此即「豫約賣渡」。於約定期限後,經調查確定已開墾成功,即讓其購得土地,此稱為「成功賣渡」。即官廳以強權的保護方式,將蕃地所有權合法且平穩的、低廉的轉移到資本家手中。此為臺灣資本主義化的基礎工程,亦為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助長資本家進行其資本的原始累積方式之一,因而資本家為此政策下最大獲利者。這些資本家除日資外,亦包括一些臺灣本地資本家,即從屬於日本人的經營者,或為依照官廳命令或勸誘下而成立的公司。由於他們組成企業的目的與官廳期望一致,故受到官廳的保護助長,亦是自然的事。本文內所介紹的兩家臺灣本地資本家所開設的公司即是如此。

  據《臺灣日日新報》所載,1913年初,桃園廳下本島人有志之士簡阿牛、呂鷹揚、簡揖、黃紀靑、江健臣、簡朗山、王式璋、呂建邦、余亦皐等人擬組織一財團製腦,即萬基公司,其利潤全部捐贈給廳下公學校,做為建設及基金。(〈萬基公司製腦(桃園有志の公共事業)〉,《臺灣日日新報》1913年1月23日,版次01)

  根據該公司組織章程第34條,「有關公共捐贈方面,樟腦每日抽出金7圓捐贈桃園廳下各公學校基本金,其餘利益就總收入扣除總支出費用外,所有殘額照左記順序分配。」及依照公積金、賞與金、股東紅利、後期滾入金之順序與數額,進行分配。另亦註明「但前項分配金不足時,可將捐贈金減少。」

  1923年7月17日臺灣總督田健治郎核准賣與萬基公司預約開墾官有原野成功面積336.632甲,該地位於新竹州大溪郡蕃地竹頭角、新柑坪處。讓渡地價為673.26圓,於9月5日繳清,同日土地所有權轉移。(〈豫約賣渡許可(萬基公司)〉)

  另一本島人企業為三角湧興殖合股公司。1915年11月1日臺灣總督核准三角湧興殖合股公司主事簡阿牛申請預約賣渡地成功延期案。該公司曾於1912年6月22日獲准將桃園廳轄內蕃地大寮地等官有原野(面積320.5446甲)由樟樹造林無償貸付地變更為預約賣渡許可地,1915年又准許該公司延長成功期限至1916年底。(〈豫約賣渡地成功延期願許可(簡阿牛)〉)

  此二公司皆為地方人民集資設立以開發蕃地的例子。可知殖民政府不只是導入日資掠奪蕃地資源而已,當日資不足時,勸誘地方人士出資入山開墾,以協助官廳促進地方建設的情形,亦予以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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