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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臺中縣農會主張青果運銷合作社不得參加劃分原州農業會財產之理由(一)(省級機關檔案00416060001089)
圖1:臺中縣農會主張青果運銷合作社不得參加劃分原州農業會財產之理由(一)(省級機關檔案00416060001089)

臺中青果運銷合作社與縣農會財產糾紛

文/張孟秋/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民國35年4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依據「農業法」與「合作社法」將農業會劃分為農會與合作社,合作社經辦信用和供銷業務,農會負責農業推廣業務。民國35年10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代電合作社與農會財產劃分原則,「關於兩者財產之劃分,以原屬農會(舊農業會)前身之農會之財產歸農會,原屬合作社(各種組合)之財產歸合作社為原則。」然而,臺灣的農業組織並非單純分成合作社與農會兩個組織,合作社其下又有青果運銷合作社等。因此,在戰後初期農會組織的財產劃分及業務競爭上,時有紛擾。

  「臺中青果運銷合作社與縣農會財產糾紛」一案,正說明其意。本案自民國35年起至41年經高等法院調解成立,歷時6年多,期間雙方先是對於青果運銷合作社能否劃分日治時期臺中州農業會之財產各持所見。臺中青果運銷合作社依據「合作社與農會財產劃分原則」,其前身臺中州青果同業組合是被強制併入臺中州農業會,原屬青果同業組合之財產歸該社所有;經縣政府、省政府先後調解,除辦公廳無條件貸與農會15年,附還農會臺幣30萬元,宿舍9棟給合聯社,其餘一切應附還該社;又依據「臺灣省原州農業會財產劃分原則」第二條規定,「原州農業會原有青果部份財產,得於劃分前依合併時債權債務先行劃歸該區域依法改組之青果合作社繼承。」

  臺中縣農會則是認為臺中青果運銷合作社非臺中州農業會改組成立,是一新組織之團體,認定無參加劃分財產的權利,且「合作社與農會財產劃分原則」所指的合作社未涉及專營性的青果運銷合作社,而是指稱綜合性的合作社;臺中州農業會並非解散,乃依法改組分別成立縣市農會及縣市合聯社兩個團體而已,故其各屬財產當由該兩團體繼承;原臺中州青果同業組合據查證實係自行解散,而將債權債務一切清算後無條件交予臺中州農業會所有,自非青果運銷合作社之前身,因此不符合「臺灣省原州農業會財產劃分原則」第二條規定所說的「依法改組」。

  爾後,根據青果運銷業務歸誰辦理?青果檢查所為何者所有?有無越區搶購香蕉等情?農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糾紛日益擴大。例如民國36年4月17日臺灣省農林處檢驗局賦予臺中縣青果運銷合作社產地檢驗代行權,6月3日臺中縣合聯社函以青果檢查所一切業務暫行貸臺中縣青果運銷合作社承辦,且在6月中旬全部移交。但是臺中縣農會於6月19日稱該會亦擬辦理青果檢驗業務,故該縣各地青果檢查所不能暫借臺中縣青果運銷合作社使用,並於6月底將青果檢查所土地、房屋、備品暨業務剋日移交給轄內鄉鎮農會。又如民國40年7月4日,省農會代電稱青果運銷合作社與臺灣區青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兩者有排除農會蕉農會員之意圖;同月13日,臺中縣青果運銷合作社則報告農會派人到該社集貨場搶購香蕉。

  由於農會與青果運銷合作社的立場不同,雖有縣政府與省政府先後的調解,卻未能使兩者消除異見,所以於民國39年12月7日進入司法訴訟階段,希冀循法律途徑解決臺中州農業會財產劃分之問題。民國41年7月21日,臺中青果運銷合作社紛爭原臺中州農業會財產乙案經高等法院調解成立,青果運銷合作社應付給臺中、彰化、南投縣農會新臺幣100萬元(調解成立日起1個月內給付50萬元,至本【41】年終以前再給付50萬元);三縣農會應於調解成立後1個月內至本(41)年終以前,先後將原青果、鳳梨同業組合之財產,除南投縣草屯街双冬、龍眼林、鄉親寮3處檢驗廠保留外,其餘一切財產移交青果運銷合作社。至此,臺中青果運銷合作社與縣農會財產糾紛終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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