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主內容區
:::
展覽 近期活動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新書出版 館務訊息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Facebook粉絲頁 另開視窗
:::

悅讀檔案

圖1 明治34(1901)年6月制定臨時臺灣舊慣制度調查會規則敕令草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5800200175~000005800200180)
圖1 明治34(1901)年6月制定臨時臺灣舊慣制度調查會規則敕令草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5800200175~000005800200180)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文/簡惠華/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
民國68年8月影印版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之設立
  明治34(1901)年10月25日,臺灣總督府報請日本中央核准以敕令第196號發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規則〉成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以下簡稱「舊慣調查會」),並設置會長1人、部長2名、委員15名、輔助委員25名等,以執行調查工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規則〉共13條,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屬臺灣總督監督,進行法制及農工商經濟等相關舊慣調查。」委員會成員或具官方或為學者、專家身分,也是日本西化政策後首批留洋歸國的知識份子,深知全面性基礎調查與研究對治理異民族的重要性。

  此對臺灣基礎建設影響甚鉅的舊慣調查政策,可見諸該年6月21日〈臨時臺灣舊慣制度調查會規則制定文件〉公文之附件理由書(註1):

  「臺灣納入帝國版圖已邁入第七年,島內各項經營逐漸就緒,運輸交通設備亦日漸進步,今日已進入需確立法律制度、提振殖產興業,講求法治、經濟大計的時機了。

  然而本島長久以來在清政府治理下,島上法律、經濟皆存在於各種舊慣習中,就法律觀點觀之,舊習中存在各種部分的法律,如土地權利關係最為複雜,又如親族繼承規則等,終究難以內地一般法律加以規範。且此類舊慣往往曖昧模糊,未能確定法律行為的效果,權利義務何屬不明,滋生弊害誠不勝枚舉。經濟方面觀之,因係在交通不便的社會,再加上情弊交纏的制度下進行,使各種經濟(活動)未能自然發展,尤以生產者與資本家的關係頗為複雜。另外在商業上或仲介商賈利益壟斷,或有利益被對岸大陸的資金供給者取走等狀況,其他像是交通運輸、貨幣、度量、保險、信用組合等因襲舊慣,有諸多不便,此皆是妨礙農商工業發展的原因。

  然而這些事情多是數百年留下來的慣習,新的制度如果貿然改革實施,不只(會)造成民眾視聽混淆的恐慌,恐也會令原有良善制度亦為之消失;故此,在今日宜調查此類舊慣考究其利害,加以取捨(後,以)法律、經濟兩類制度的建立,為當今最緊急的事情,故有設置本調查會的必要。」


  這份現存於本館的臺灣總督府檔案公文,應是總督府參事官關屋貞三郎在東京擬函稿後上呈總督,但附件的條文、理由書等則是參事官長石塚英藏攜抵東京,或許石塚氏才是推進本案的中心人物,但後來的發展卻是由後藤新平民政長官獨占舊慣調查這方面的功勞。函文中提到「舊慣」應自土地調查中獨立出來,訂立實施舊慣調查的規定,此敕令案擬報請日本中央之內務大臣(註2)核辦,惟辦理交涉過程很遺憾地並未留存紀錄,但終於在4個月後,以敕令第196號獲得公布。

  比對發布的敕令196號,日本中央對臺灣總督經內務大臣上報的原案,大體上並未大幅修改,唯有在人事任用與費用上稍有調整,如:原草案第2、3條建議設置副會長1人(註3)在敕令196號公告中已經刪除;而原案第8、11、12條中分別提到臺灣總督府職員任該會委員、補助委員、書記、通譯等職務者,將給予本俸10分之3的津貼,在正式公告規則中則整合於最末條,改為總督府人員於前述職位皆不額外支薪,換言之,就是義務職,應是出於節省經費的考量。

  再者,臺灣總督府對執行調查研究工作之認同與重視,從「舊慣調查會」人事費用可見一斑;居上位的委員須報經內閣任命,可支領一年不超過2500圓的高額津貼,擔任部長者更可加發1500圓,即連書記及通譯每人每年也可支領不超過1000圓的津貼,相較於當時一位警察年薪約100、200圓,可說是對專業人員相當禮遇。反觀今日公部門對基礎調查工作經費逐年縮編的現象,也不難領會今昔國家治理者的取向確有所不同。

  「舊慣調查會」之成立,可說是日本歷經6年治臺混亂適應期後,重新調整治臺方向,正式以官方力量全面大規模、有系統地進行臺灣自清代以來法制習慣與經濟活動調查,以作為理解臺灣進而有效治理臺灣的基礎。

「舊慣調查會」工作之推動與成果
  「舊慣調查會」由當時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出任會長,聘請任教於京都帝國大學法學博士岡松參太郎為第一部部長,主導法制調查,第二部部長由愛久澤直哉擔任,總督府稅關長宮尾舜治等多人任委員,主要負責臺灣既有農工商產業經濟事務調查工作。明治36(1903)年,宮尾委員派赴歐美,改由總督府參事官持地六三郎代理。其中,「產業」調查由筒井繼男、平野師應、黑谷了太郎、河野喜六等人負責,「交通保險條約」則由平野師應、片山為佐二處理,而小塚貞義負責「鹽制」方面調查,全書由平田德治郎、田原禎次郎、山內鹿之輔等人彙編,於明治38(1905)年2月出版《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本館典藏《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上、下卷2冊共4編。第一編「產業」包括米、茶、砂糖、煙草、胡麻、姜黃、龍眼、金及砂金等產業,附錄明治31年臺南縣調查〈南部臺灣ノ柑橘〉一文;第二編「地方產業一斑」則以基隆廳、臺北廳、苗栗廳、臺中廳、彰化廳、南投廳、斗六廳、嘉義廳、鹽水港廳、臺南廳等各地方行政單位為對象,順次說明人口、行政、街庄社區沿革以及地勢及物產等;第三編「交通」包括通訊、港灣、航海、船舶;第四編「一般經濟資料」包括勞銀、生計費、保險、通商及航海條約、鹽制。

  其中第一編「產業」提供臺灣總督府對臺灣既有產業有一全面性了解,某種程度或對後來發展農業臺灣以及專賣事業政策有所影響。而第四編「一般經濟資料」則彙整當時臺灣常民經濟活動與社會文化;如各類產業、勞工層級、分工內容與生計費用等;其中上等社會生計費用記載食物、嗜好物、春冬夏秋用服、裝飾費、家具費等,下等社會則分為小農、職工、行商生計費用等。透過這批資料,今人亦可窺見20世紀初期臺灣社會各階層的社會生活樣貌。

  在此「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成立前一年(1900),已有一群總督府與法院官員自發性成立「臺灣慣習研究會」,並出版月刊型雜誌《臺灣慣習記事》(註4),組成份子與上述「舊慣調查會」多有重疊,內容同樣涵蓋臺灣法制、經濟、歷史及地理、教育、宗教與風俗等。參考後藤新平以「臺灣慣習研究會」副會長身分接受《東京日日新聞》報社記者訪問之談話筆記〈經營臺灣必須調查舊慣制度之意見〉(註5),文末提到對臺灣舊慣制度的調查不足、缺乏有系統的分析與綜合研究,故有必要由政府撥款特設機關,延聘專門學術人員從事調查研究工作。故或可推測後藤長官當時已有整合個別零星調查、朝通盤規劃,以官方資源執行的想法了。(註6)不過,相較於《調查經濟資料報告》必須具有官方文件規格的整理,《臺灣慣習記事》則內容涵蓋較多人類學式的地方風俗記載,讀者如欲研究則可兩相參考。

  至大正8(1919)年初,日人對臺灣法制經濟相關舊慣的調查已告一段落。乃由當時的明石元二郎總督於同年3月31日報請中央廢止此機構,隨後在5月6日以敕令175號宣示廢止〈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規則〉,這些在19年間陸續參與任務的政府官員、技術官僚、學者等,分別各自回歸所屬單位,有些人員則因後藤新平轉任滿鐵總裁後改赴該地從事調查。


(註1)本館典藏「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05800200175~000005800200180。
(註2)負責監督臺灣總督府各項政務。
(註3)由臺灣總督府參事官長兼任。
(註4)《臺灣慣習記事》自明治34-40年間共發行7卷,本館典藏日文原版(臺灣慣習研究會編輯)及本館前身臺灣省文獻會編譯之中譯本。
(註5)《臺灣慣習記事》第1卷第5、6號。
(註6)有關這部分的討論可參考鄭政誠,2000.9,〈日治初期臺灣舊慣調查 事業的開展(1896-1907)〉,《回顧老臺灣、展望新故鄉──臺灣社會文化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頁225-26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著作財產權屬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館址:54043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254號 電話:049-2316881 網址:http://www.th.gov.tw/ 發 行 人 :林金田 行 政 指 導:歐素瑛 總 編 輯 :劉澤民 執 行 編 輯:謝東勝 編 輯 小 組:李西勳 洪瑞豐 林志祥 邱滿英 黃淑惠 鐘登崇 王嵐渝 蔣美貞 黃啟泰 洪明河
至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