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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寺廟所屬財產處分核可申請書(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7970160137)
圖1:寺廟所屬財產處分核可申請書(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7970160137)

新竹義民廟捐贈公學校經費

文/溫國良/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治時期,公學校之經費或校地,常由寺廟捐贈或售與,現今三級古蹟新竹新埔義民廟之捐款即是一例。明治44年(1911),位於新竹廳竹北二堡枋藔庄之義民廟,便為其爐下之新埔等9所公學校,捐贈達925圓之金額作為該等學校之當年度經費。

  依據義民廟管理人蔡金球、陳福龍及詹文光等3人及信徒總代表潘成鑑、張鏡清及蔡緝光等3人於明治44年(1911)7月30日所提之「寺廟所屬財產處分核可申請書」(如附圖1、2),可知位於上址之義民廟以其所屬財產所生之收入,扣除支應地租、祭祀等所需之費用後,餘款中捐贈925圓給新埔、鹿場、九芎林、樹杞林、北埔、月眉、新屋、楊梅壢及咸菜硼等9所公學校,其中除新埔公學校所分金額較大,為520圓及咸菜硼公學校55圓外,其餘7校皆為50圓。

  又,再依義民廟之「明治44年收支預算書」(如附圖3、4),可知收入計3,984圓66錢,分別為租穀3,962圓66錢、租金22圓;而支出則有捐贈上述九校經費之925圓,地租551圓75錢、附加稅110圓35錢、農會費55圓17錢、管理人三人之津貼216圓、書記1人144圓、臨時傭120圓、搬運費60圓、差旅費180圓、調查費80圓、代書費等150圓、會議費100圓、文具費等72圓、工人薪資60圓、祭祀費100圓、臺秤費60圓、修繕費50圓及預備金100圓,合計金額3,134圓27錢;收支相抵後,尚有餘額850圓39錢,結轉至翌年度。由此可見,義民廟乃為當時一座既有錢又樂善好施之廟宇。

  另依「新竹廳為義民廟所屬財產所作之調查書」(如附圖5),可知計有:田61甲7厘6毫5絲、旱田1甲4分9厘7毫5絲、池沼2甲7分9厘5絲、山林1甲6分2厘1毫、建築物用地3甲3分8厘9毫、原野5分5厘2毫及墓地1甲1分8厘6毫。也正因擁有如此龐大財產,無怪乎一次可捐助多所公學校經費。

  然而,由於臺灣總督府曾於明治38年(1905)11月10日以府令第84號發布命令,規定臺灣寺廟之財產(應指固定資產)凡有需處分者,須向臺灣總督提出申請方可為之。對此,本件之義民廟於明治44年(1911)7月30日經由所轄地方首長新竹廳長家永泰吉郎提出申請後,臺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30日方以指令5436號核准,為期3個月,審核過程既冗長又縝密,主要係因為本件原可由義民廟依舊習及議決等報至地方廳即可處置,但因恐遭致關係民眾誤解,而改由臺灣總督府核定之故(如附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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