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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令第16號「產婆取締規則」(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7310870340)
臺北廳令第16號「產婆取締規則」(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7310870340)

臺灣產婆、助產婦制度之建立

文/徐國章/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產婆是一種古老的行業,然而將臺灣產婆納入制度管理並接受醫事教育訓練,是在日本統治臺灣時期。日治臺灣之初,產婆歸地方官廳管理。明治30年(1897)10月底止,合格開業的產婆僅臺北縣8人、臺南縣1人。

  首項產婆的專行法規則遲至明治35年(1902)8月17日才出現,由臺北廳發布廳令第16號「產婆取締規則」。該規則中規定產婆必須是年滿20歲之女子,且須取得該廳(臺北廳)所發之執照(原文稱為免許),始得營業。申請產婆執照應檢具族籍、住所、姓名、年齡及產婆名簿之登記謄本或產婆考試合格證書抄本或官、公立醫院之產婆修業證書抄本等文件向該廳申請。關於產婆的執業行為方面,規則中規定產婆認為孕婦、產婦、褥婦(即產後婦)或胎兒、新生兒有異常時,須告知其家人請醫師診療,不得自行處置。但臨時之急救措施不在此限。產婆不得對孕婦、產婦、褥婦或胎兒、新生兒施行手術、使用產科器械、投與藥品或作上述行為之指示。但施行消毒、剪臍帶、灌腸等措施不在此限。

  其實,臺北廳發布的「產婆取締規則」,內容係仿自日本內地於明治32年(1899)7月19日發布之敕令第345號「產婆規則」,據其規定,日本內地產婆的資格必須是經產婆考試合格年滿20歲以上之女子,且須在產婆名簿上登記在案者,比上述臺北廳令嚴格。雖是如此,當時臺灣領有產婆執照的人數依然不多。明治38年(1905)底,全臺產婆人數68人,其中日本內地人45人,臺灣本島人23人。

  嗣後,明治39年(1906)8月10日,臺北醫院長長野純藏有感於當時臺灣醫療衛生設施雖漸臻完備,但卻仍未建立起臺灣本島人助產婦的培育機制,而當時臺灣本島人產婆(或稱先生媽)欠缺一定的教育程度,故往往處置失當,不時傳聞應當得以獲救的孕婦、產婦、褥婦及嬰兒卻因此而陷入重症,甚至無可救藥,成為本島婦女最大的不幸。復以言語、風俗、習慣不同的關係,由日本內地人助產婦擔任助產工作,也是有其困難之處。有鑑於此,長野遂向臺灣總督府當局建議培育臺灣本島人助產婦。

  臺灣總督府當局採納了臺北醫院長的建議,於明治40年(1907)7月4日以府令第51號訂定「臺灣總督府助產婦講習生規程」,於臺北醫院以公費招募臺灣島女子,對之進行培育成為助產婦。其後大正11年(1922)2月18日以府令第8號訂定「臺灣總督府醫院助產婦講習所規則」,取代原先的「臺灣總督府助產婦講習生規程」。規則中規定,入講習所之資格須為17歲以上之女子,且符合一定之教育程度或者具看護婦(即護士)經驗及同等學歷以上者。修業年限2年,2學年考試合格後即發給畢業證書。翌年(大正12年)10月12日,為加入看護婦之培育一項,講習所規則改為「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規則」(府令第72號),講習所內設看護婦科、助產婦科。臺北醫院自大正12年(1923)、臺南醫院自大正13年(1924)、臺中醫院自昭和4年(1929)起,招募助產婦講習生,積極培育。迄昭和10年(1935)4月止,助產婦科之正科畢業生達528人。

  另外,為了整合以往由地方廳管理產婆分歧不一的情形,並提昇產婆素質,臺灣總督也於大正12年(1923)10月12日發布府令第70號「臺灣產婆規則」,規定產婆資格須為年滿20歲以上之女子,且須為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助產婦科畢業生或臺灣產婆考試合格者或具有日本內地產婆資格者,由知事或廳長發給執照營業。另外,鑑於產婆尚未普及全臺,遂還有所謂的「限地產婆」制度,由知事或廳長頒發限地區、限期限的執照。同時,由於農村地區苦於產婆不足,遂也急速興起了由街庄雇用產婆的公設產婆制度。至於開業產婆人數,則由明治30年(1897)9人、大正元年(1912)127人、昭和元年(1926)1,094人、以迄昭和9年(1934)增加至1,631人(內含限地產婆5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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