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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記載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合併日期的文件(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406400360168)
圖1:記載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合併日期的文件(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406400360168)

淺談基隆顏家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的末路

文/劉澤民/本館主任秘書

前言
  筆者於《百年風華—臺灣五大家族特展圖錄》中,寫到顏家經營的金融機構「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對於「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在日治時期的經營著墨較多,但對該會社的結束與後續變遷的敘述極為簡略,僅有「戰後被併入華南銀行」寥寥數字。筆者於撰寫當時疏於查證,寫下上述的文字,事後心中忐忑不安。在辦公之餘,一直希望能釐清「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最後的變動歷程,到底是直接併入華南銀行?抑或是有其他曲折過程?也幸好找到一些資料,利用本館電子報一角,略補前失。


關於合併原因與時間的各種說法
  內政部有以下之文字:「按日據時期之株式會社日本勸業銀行於光復後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另大東信託株式會社、屏東信託株式會社、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及臺灣信託株式會社由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註1)

  另外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網頁有如下文字:「日政當局乘實施信託法,由臺灣銀行、商工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共同出資,強行將之與屏東信託、臺灣興業信託合併成立臺灣信託株式會社,董事長由臺銀派人擔任,陳炘出任專務取締股(總經理)。」(註2)

  彰化銀行網頁有如下文字:「一九二六年十二月在臺中另行成立『大東信託株式會社』,標榜大東是『臺灣人唯一之信託機關』,顯然的,與彰化銀行同臺競爭的大東信託不見容於當局,一九四四年被迫與臺灣興業、屏東信託合併,改制為臺灣信託,受日系資本的操控。」(註3)

  中國大陸的研究者柴榮則為文:「1944年,日本政府為加強實施戰時經濟統制,於同年8月1日命令在臺灣地區實施信託業法,同時強制將『大東』、『屏東」與『臺灣興業』合併改組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資本自450萬日元增為1,000萬日元,實收1/4即250萬日元,臺銀及3家商業銀行(臺灣商工、彰銀、華銀)股份合計136萬餘日元,已過半數。臺灣信託株式會社於1947年5月經接收改組後併入華南銀行,成為該行信託部。」(註4)

  蔡豪雄的敘述如下:「較具規範的則有大東、屏東與臺灣興業等三家,爾後該三家合併,改組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並於1947年1月再改組為臺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同年5月併入華南銀行,成為該行信託部。」(註5)


各種說法的商榷
  以上各家文字,雖有不同的呈現方式,但大致相同。內政部的文字,並未說明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被合併的時間,卻誤認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與臺灣信託株式會社都由華南銀行接管。而實際上的演變過程,是屏東、大東、臺灣興業信託被強制併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戰後臺灣信託株式會社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指示,改組為臺灣信託公司並成立籌備處,之後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被併入華南銀行信託部。

  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的說法,說明整併的經過,大致無誤。但值得商榷的是「日政當局乘實施信託法」,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被強行合併。查信託業法是在昭和19(1944)年實施,也就是說隱含著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是在1944年被併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的意思。再者,彰化銀行網頁則直接敘述大東信託、屏東信託與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在1944年被迫合併改制。柴榮亦明確指出在1944年8月1日實施信託業法時,強制將大東信託、屏東信託與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合併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但是他有關說明該會社資本與股份情形,及交代臺灣信託株式會社被併為華南銀行信託部的說法並無誤謬。蔡豪雄的說法則未指出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何時被迫合併,卻又補充交代臺灣信託株式會社後來的演變,惟文字似過於簡略。

  以上各種說法,大致都認為1944年是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被強制合併的年代,原因是信託業法的實施。但實際上應非如此。查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與大東信託、屏東信託是在昭和18(1943)年8月8日合併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如此,則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被併入在前,信託業法實施在後,亦即臺灣興業信託等三大信託被合併與信託業法之實施也許有關係,並非因為信託業法之施行而被強迫合併,因為在信託業法公布實施之前三家公司已經合併。

  有關3個信託會社被併入臺灣信託株式會社,其持有股份約有89,511股,占44.76%,而另一大股東是臺灣銀行,持有8萬股,出資1百萬圓。此外,尚有商工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等出資;臺灣信託株式會社總資本額1千萬元,計20萬股,實繳資本2百50萬元,股權分配情形(如圖6)。


從臺灣信託株式會社到華南銀行信託部
  昭和18(1943)年8月8日(如圖1),臺灣興業信託、大東信託、屏東信託3株式會社合併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註6)至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其後大約分為3個時期:
1. 金融檢查時期:民國34年10月3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發布銀行檢查委員派令,進行業務檢查。(註7)(如圖2)當時派周彭年、郭可侗任臺灣信託株式會社檢查委員。34年12月20日另派徐振鐸為臺灣信託會社檢查委員。至35年1月該會社金融檢查結束。
2. 金融監理時期:於民國35年1月1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派周彭年為臺灣信託會社主任監理委員。(註8)35年5月29日改派賀俊人為信託會社監理委員。(註9)監理期間直至36年1月20日止。
3. 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時期:民國36年1月14日行政長官陳儀指示陳炘、陳振東擔任籌備處主任、副主任,派令於同月16日發佈。(註10)同月16日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04166號訓令,臺灣信託會社應改組為臺灣信託公司並先成立籌備處。(註11)(如圖3)同月20日改組完成,成立籌備處(印模見圖5)。同年5月3日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由顏德潤(顏雲年次子)報告估價與合併方案。會議決定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將前臺灣信託株式會社之全部職員、財產暨債權、債務全部移交華南銀行接收,改組為該行信託部。同月15日完成改併作業。(如圖4)

  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與華南銀行合併情形如次,總資本額2千500萬元,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將每股12.5元增為50元,共20萬股,出資1千萬元。華南銀行將每股150元拆為每股50元,共30萬股,出資1千5百萬元。(註12)(如圖7)

  整個合併過程,在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是由陳逢源、顏德潤、連錦淵擔任代表,其中之顏德潤即是原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的代表。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合併的方案是由顏德潤報告,顯示顏德潤在當時籌備處的參與程度,而顏家陣營的股東還包括顏欽賢、顏滄海、顏德修、顏德馨、周碧、陳逸松等人。而在與華南銀行合併後,華南銀行增加6席董事及2席監事,保留給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人員擔任,顏家只有顏德潤獲得一席董事。


結語
  從以上的探討,基本上達到本文的兩個目的。一是澄清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是在昭和18(1943)年與屏東信託、大東信託2個株式會社合併,而非在信託業法在臺灣實施(1944年)時才被合併。二是說明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併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的後續變化。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自昭和18年併為臺灣信託株式會社起,至民國34(1945)年12月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以前,營業尚稱平順。35年起,因為日本人1,381股份等問題,檢查及監理期間延續到36年1月。至同年1月雖獲政府指示成立籌備處,但一直未能以臺灣信託公司名義正常營運,終至同年5月面臨與華南銀行合併的命運。

  基隆顏家從原本對臺灣興業信託株式會社有絕對主導權,到併入臺灣信託株式會社與大股東分享主導權,再到臺灣信託公司籌備處主辦與華南銀行合併事務,而合併後顏家只獲得一席董事席次而已。


註釋
註1 99年7月15日施專門委員主持清理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協商會議,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0 期稅務地政法令彙刊,出刊日期:99.08.15。
註2  http://museum.228.org.tw/eliteinfo.aspx?v=1BD193ED6DABAEE6查詢日期100年8月16日。
註3 林柏維,彰化銀行總行http://faculty.stut.edu.tw/~davidlim/0602HT/ht2_14.htm,查詢日期100年8月16日。
註4 柴榮,日本金融法律體制在台灣地區的影響,《京師法學文粹》,2010-6。
註5 蔡豪雄,《銀行經理人是否操控逾放比率揭露問題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系碩士論文,民國91年,頁5。
註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406400360168。
註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114500350020。
註8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114500350031。
註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114600350049。
註1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366900360003、4。
註1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402500360004。
註12 臺灣省級機關檔案00400078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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