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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縣照會師範學校設置相關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3630160227)
對各縣照會師範學校設置相關之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3630160227)

臺灣總督府設立師範學校之過程

文/許錫慶/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31(1898)年7月28日,臺灣公學校令(敕令第一七八號)及臺灣公學校官制(敕令第一七九號)公布,自10月1日施行之。但臺東、恒春兩地因缺經費負擔能力而尚未達到可施行公學校的階段,故暫時延續國語傳習所之制。

  明治31(1898)年8月臺灣總督府發布公學校令相關內部訓令:「公學校訓導以任用將來擬設立之師範學校畢業生為方針」,既然要施行公學校令,自然就產生設立培養本島人教員之師範學校的必要。同年12月8日,針對師範學校設立一事,臺灣總督府對臺北、臺中、臺南這三縣知事發出下列照會:

公學校為本島普通教育之基礎,應漸次推廣之主旨現今已不待贅言,隨著將來公學教育的普及,設置師範學校做為其機關一事早晚亦須實施;然目前地方財務正值多端之際,無法全然由地方費支應之,在本府財政許可限度下,經常費的一部分,即金額七千四百餘圓在預算通過後,可望由國庫費負擔之,其餘經費則擬由地方費或以其他方法權宜支應,對此希於調查之後予以回報,特此照會。

  針對前述照會,三縣之答覆皆曰經費足敷支應。明治32(1899)年2月20日臺灣總督府便向內務大臣提出師範學校設立相關報告書,指出
「本島國語傳習所及公學校教員一向是從內地現職教員中招募講習員,大約先施以四個月期間的土語及授課法等講習,然後配發至各地,但內地亦正值教員不足之際,非僅招募事宜備感困難,且其費用亦需要甚多金額,而且自公學校令施行以來,頗為順應民心,公學校數與日俱增,目前正在新規劃之中的亦不在少數,隨即需要眾多教員乃必然之事,若依照前例向內地尋求補充不足,則基於內地的現況及經費,終究不許可,且原來的書房教學科目,亦基於漸次使其向公學校教學科目靠攏的目的,業已規劃各種方法著手改善之,但因難以得有適當教師,故難收十分效果;基於上述狀況,國語傳習所及公學校之內地人教員有必要逐漸遞減,留下一或二人,其餘以本島人教員補充之,且亦有必要培養適當人才擔任書房教師,故必須在本島樞紐之地創設師範學校的時機已迫近,懇請至急發布師範學校官制,謹此陳報。」

  前述報告之結果,遂在同年3月31日公布了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官制(敕令第九七號)。同年4月9日又以告示第39號確定師範學校名稱、位置如下:
名稱            位置
臺北師範學校        臺北
臺中師範學校        臺中
臺南師範學校        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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