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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存置林野1:2000官有林野圖(省級機關檔案00425366011006)
不要存置林野1:2000官有林野圖(省級機關檔案00425366011006)

南投雲林檳榔宅縣界糾紛案(上)

文/邱欣怡/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南投雲林2縣檳榔宅縣界糾紛,起於民國41(1952)年南投縣政府發現雲林縣經濟農場在竹山鎮檳榔宅地區造林,進而提出抗議。民國43(1954)年1月26日南投縣府抄繪不要存置林野1/2000官有林野圖1份,並補附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測製1/20000地形圖及陸地測量部測製1/50000地形圖1份呈送臺灣省政府,強調3個不同時期又不同單位所測製圖面,地形圖(紅色)及官有林野圖(青色)註明區域應屬於南投縣轄行政區域,並請臺灣省政府飭令雲林縣府將該區域移還南投縣府管理。3月6日臺灣省政府以南投縣府所繪官有林野圖上之行政區域劃分是以南線為縣界,與民政廳地政局接管之官有林野圖上行政區域劃分以北線為縣界不符,提出疑義。

  竹山鎮檳榔宅地區遠溯日據時期,在大正4(1915)年至大正14(1925)年4月6日 由臺灣總督府指令第30624號預約賣渡三菱製紙株式會社『成功期限─期限10年』,當時便已劃入臺南州轄內。大正14(1925)年7月15日指令第12654號正式賣渡,於昭和2(1927)年6月30日奉准登錄地籍,亦經冊列為臺南州斗六郡古坑庄草嶺1番地之4,山林1185.0444甲(包括糾紛地帶向北一部份在內)該區應屬臺南州無疑。但是大正14(1925)年臺南州知事以臺南內地第249號之1報告內務局,關於該地於大正13(1924)年末依實地調查結果,根據明治39(1906)年8月5日由臺灣土地調查局出版堡圖上表示A、B界線為州界,該糾紛地原屬於臺中州,但因A、B界線中斷,隔有內寮溪水流瀉向草嶺外湖溪方面(屬雲林縣)之上流,明治39(1906)年堡圖所繪州界與事實地勢不符,推證其列歸臺中州完全出於繪圖之錯誤。基此其在登錄管理上與天然地形界線而論,自應以A為起點至C、B為接續分水嶺為州界,最為適當,該原堡圖上所表示州界之謬誤,顯屬信而有徵,故當時即經內務局指定審查結果,堡圖上表示州界線為測量誤謬而予訂正詢屬正當,且查核原案,並經臺中州知事中內地第1315號之1報謂『該地經實查周圍狀況,觀察堡圖所表示之州界,確係測量誤謬,應以A、C、B接續分水嶺修正州界』有案。但是南投縣府主張該區域雖於日據時期昭和2(1927)已劃歸臺南州,但行政區域之變更未經臺灣總督府之官報正式公佈,自屬無據,該地區應屬南投縣管轄。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為解決竹山鎮檳榔宅縣界糾紛問題,於民國41(1954)年7月初派臺灣省政府地政局第一科專員吳金溫及民政廳技士王錫三會同南投、雲林2縣府指派主管部門人員實地勘測蒐集相關資料,並訂7月5日下午3時在民政廳會議室邀集有關機關研議解決辦法。

  7月2日勘測報告指出,該地為以根據臺灣土地調查局出版之堡圖A、B之界線觀察,該區域固可牽強列屬於南投縣轄,惟經現場勘測結果,發現該堡圖測繪與實際地形,實則不相符合,既該地區之內寮溪系流向草嶺,外湖方面為外湖溪之上流,而非檳榔宅之上流,該原堡圖未能可資採證,彰彰明甚,再就現場事實研究,自應以該地A、C、B範圍內接續最高分水嶺為2縣劃分縣界,最為合理,俾使其能切合事實,無所爭議。

  此案南投縣提出堡圖根據劃分以南線為縣界,雲林縣以官有林野圖、地籍圖及不動產登記簿為主,雙方僵持不下。7月5日會議民政廳廳長當場指示:(1)不要以過去日本政府對該界線有關的事受支配,並勿以利相爭。(2)應依照中央規定標準,並以實際來做合理分界。(3)各為意見及有關可靠資料,除存廳以做合理分界之參考外,將實情轉呈臺灣省政府俟核定後再行決定。

  8月17日雲林縣議會向省府提出雲林縣與南投縣檳榔宅附近縣界確屬雲林縣區域之確證:(註1)

(一)依據日據時期之行政區域(州界)確屬雲林縣;
1.本案縣界疑義曾於1925年該地區林野預約賣渡當時發現該區1/20000堡圖上表示州界與實測圖及實地不符,經臺南、臺中2州及內務局特派中村屬員調查屬實,各同意修正堡圖上之州界。
2.雲林縣經濟農場前身為三菱製紙株式會社(後改稱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其所許可之面積包括臺中州及臺南州合計14000餘甲,原由林產管理局接收經營,嗣後於1946年7月奉准將該糾紛地移交由臺南州之原臺南縣接收經營,如屬南投縣林產管理局何能移交臺南縣?
(二)依據地籍圖冊等屬於雲林縣無疑問;
1.臺灣省政府地政局保管之官有林野圖、地籍圖、土地臺帳、堡圖、林產管理局保管之官有林野圖、地籍圖、該地區施業案檢訂圖,其所屬臺中山林管理所保管之各種地圖均與雲林縣保管之圖冊相同,經登錄地籍為臺南州均屬於雲林縣轄區。
2.南投縣繪送之官有林野圖等與民政廳之圖冊不符。
3.該糾紛地內有三角點乙處,自設置至今均由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保管,臺帳登記為臺南州古坑庄大字草嶺地目雜地番1之9有案,依圖根點保管辦法規定「由轄區地政機關保管」故該糾紛屬於雲林縣無疑。
(三)依天然形勢之縣境條件應屬雲林縣,兩縣縣界北線有天然接續分水嶺,且其溪流向雲林縣轄內外湖,而南投主張之南線山脈分歧錯雜未合縣界線條件,依內政部公佈之省市縣界勘界條例第2條行政區域編制原則第1項規定,依土地之天然形勢。
(四)事實上已屬於雲林縣,1951年11月林產管理局在該糾紛地內實行特賣林產物時砍伐處分林木有越雲林縣界境,11月13日林產管理局及臺中山林管理所、雲投2縣會同派員赴實地勘查以陳東茂所請砍伐檳榔宅地區與堡圖(1930年1月30日陸地測量部發行)對照該林地堡圖界線,經核該堡圖地形與現場地形不相符合,且將該地區圖面與施業案檢定圖實測(省林管局施業檢定隊攜帶與雲林縣經濟農場實測圖面相互對照),足證該申請砍伐地斷定確屬雲林縣無疑,並由各會同勘查人員出具報告證明呈報臺灣省政府將該林產處分案移交雲林縣辦理。

                                          下期待續
註1:雲林縣議會第5次大會議員吳桂春臨時動議:雲林縣與南投縣檳榔宅附近縣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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