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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戰後德記硫磺礦權糾紛始末(下)

文/邱欣怡/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首先在第一屆臺北縣參議會第九次大會參議員陳義芬提出「關於英商德記礦業公司何以取得本省礦業權案」提請討論。於1948年7月26日陳義芬分別向工商部、民政廳、臺灣省參議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提出「英籍猶太人士東主持德記礦業公司運用特殊權力違法採掘有關國防硫礦、煤礦,請收回礦權勒令停止追繳礦款,以保主權」等請願訴求,並強調「林文仁為士東妾臺婦林氏所生之子,如未經依法歸化手續,呈准歸化,當不能認為中華民國人民,不得充任該公司董事長」。8月1日陳情行政院;8月2日新生報、全民日報、中華日報、公論報、中央社等報刊載「陳義芬指責英人士東侵佔礦權問題」;9月7日陳義芬組成請願團陳情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至1949年11月16日陳義芬更以「請求收回德記礦業公司礦權」向臺灣省政府提請訴願,遭臺灣省政府駁回。

  德記公司面對陳義芬參議員一連串動作亦有相應對策。除了先後於7月28日、8月19日、9月18日、10月18日、10月21日五次致電省建設廳制止陳義芬盜掘硫磺礦,更於10月3日陳情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11月2日陳情巡迴監察團,請其主持公道,並指稱臺北縣長梅達夫利用官位貪污瀆職等情。

  省建設廳為此多次派員前往礦區查明盜採情形,指示臺北縣政府負責制止盜採硫磺礦。至1948年12月1日工商部訓令臺灣省建設廳「德記公司在未經本部依法核准設權前,該公司不得擅自繼續採煉」。並指示省建設廳調查林文仁戶籍疑義。(註)1949年1月13日德記公司遵行停止採礦。

各方趁此間空隙爭相申請設權:
 19480910 臺灣天祥企業公司代表人黃堯衢請開採臺北縣大礦咀及冷水坑又大油坑又死磺坪等四區硫磺礦
 19481209 社會救濟事業協會請將北投硫磺礦礦權收回管理
 19490112 陳宗藩呈報省建設廳,為德記士東強佔硫權請予制裁,并准其先行開採
 19490126 同上
 19490201 臺灣百和硫磺礦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長凱請接收承租英商德記公司所經營之死磺子坪硫磺礦礦區
 19490224 許漢源請准予繼續開採前德記公司第1456號磺礦

  為此,省建設廳於1949年1月17日電詢工商部「德記公司各礦之礦權如認為未能繼續存在,則其他人民以該公司礦權已消失為口實,而在原區域內申請設權,本廳對於此種案件應否予以受理轉部,如果因而引起糾紛,應如何處理?」至6月工商部改組為經濟部後,當下指令臺灣省政府「德記礦業公司礦權在未核准前,如有他人在原區域內申請設權,應予管理清查」之後對於各方申請設權,省建設廳皆以此令暫不受理。

  德記硫磺礦權糾紛一案糾結日久,在社會上更是喧騰一時,備受各方關注。1949年4月1日南京外交部曾為「關於德記礦業公司請換發開礦執照事,臺灣當局及民意機關對此事之態度如何」訓令外交部駐臺灣特派員公署電詢臺灣省政府;民間人士馬時亦提出「整理本省硫磺礦產,使息糾紛而益民生裕庫源」建議案,以杜絕爭相盜採情形。民間人士楊天成對於盜採情形久禁不絕提出看法,認為「德記礦區分佈北投、大油坑、冷水坑、金山等四處,據外間所傳北投礦區為老百姓開採警察可以查封,大油坑天然硫磺礦區為警察大隊四警官包辦,冷水坑礦區為一退伍軍官包辦,均有力量背景,警察不但不敢封且予以同情及保護…」。

  最終於1949年10月29日省建設廳會擬「繼續開採德記公司原有各硫磺礦礦區辦法」,至12月20日發佈「充裕琉礦供應當局決重開德記各礦由臺銀監理收購供應工業需求」新聞稿。長達兩年的德記硫磺礦權所衍生出的紛紛擾擾終於暫告一段落!


註: 1949年10月22日省建設廳令專員邱思聰就林文仁之戶籍疑義前往有關各方詳實查明。邱員於10月31日呈復「林文仁確係私生子已無疑,為士東與秀鳳所生,日治時代改姓名為林田文仁,但現已恢復原有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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