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館特展室申請及使用說明
發佈日期 :2024.10.21
一、本館於113年8月28日修正發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申請及使用規定」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申請展覽審議作業要點」。
二、本館特展室場地:
(一)文物大樓一樓福爾摩沙特展室。
(二)文物大樓二樓鯤島風華特展室。
(三)文物大樓三樓蓬萊鄉情特展室。
三、本館受理政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自然人申請使用本館特展室舉辦展覽。
四、特展室申請方式及申請展覽審議事項摘述如下:
(一)申請時間:前一年度12月1日起至當年度2月28日止及當年度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分別受理當年度下半年及次一年度展場檔期之申請。
(二)申請文件及處理:
1、申請者應備齊申請表、展覽活動計畫書、展品清冊向本館提出申請。
2、申請送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辦理,不符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為確保申請展覽品質,設置展覽審議委員會,於每年3、9月審議本館受理之申請案。
(四)申請展覽審議原則:
1、申請使用本館特展室辦理展覽,應符合本館成立宗旨及職掌,具備歷史文化或教育推廣意義。
2、展覽計畫周延性及可行性;過往展覽績效;展覽效益之評估。
3、申請展覽如有下列情形,應為不同意其展出之決議:
(1)不符合本館成立宗旨及職掌。
(2)有影響政府聲譽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3)展品涉及偽作、贗品或侵權之情事。
(4)展覽計畫書未規劃展品安全防護計畫或規劃不足者。
(5)展覽或展品涉及營利、宗教宣傳或政治宣傳。
(6)其他經展覽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宜借用之情形。
(五)申請案經審查並簽核後,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受通知審查通過者,應依本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規費。
(六)通過審查者,由本館依申請表之場地需求、展覽性質等安排展出。
五、詳細規定及申請表件,可至本館網站「首頁/公告專區/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處查閱,或於本公告下方點選下載。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致電本館採集組049-2316881#20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