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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十九世紀臺灣漢番族群與基督徒社會網絡的形成
講座:王政文(東海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時間:2024年10月17日(四)14:00~16:00(13:30 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內容簡介:
  本講次將藉由分析基督宗教與漢、番族群改宗的社會脈絡,說明不同族群接受與排斥基督宗教的原因,以及原有社會習俗如何過渡到基督宗教的過程;從基督宗教信仰在不同族群之間對自我認同與價值觀衝突造成的差異現象,進而瞭解西方宗教與文明進入臺灣後,漢人(閩、客)與熟番信徒的社會關係及處境。講者將經由多年來的研究成果,透過相關史料及原始檔案的介紹,說明教徒與教徒之間的人際與社會網絡,闡述十九世紀臺灣基督徒群體的形成,進而反省以往臺灣基督教史研究中,以教會及傳教士為主軸的書寫脈絡,跳脫傳統「福音史觀」的框架,凸顯被忽略的漢番基督徒及網絡。透過漢番基督徒人際與社會網絡的觀察,重新審視人際與社會網絡在基督教傳播及臺灣基督教史中的重要性。

  歡迎有興趣者蒞臨參加,教師及公務人員全程參與者,可核發研習時數2小時,相關報名方式,請逕上國史館網站查詢: https://www.drnh.gov.tw/p/423-1003-523.php?Lang=zh-tw

 

悅讀檔案

梅威令(William Wykeham Myers)與鄰居的土地糾紛
  1897(明治30)年5月打狗(今高雄)大竹里旗後街(今旗津)潘四齊、黃善良及潘澎等三人分別向臺南縣鳳山支廳長柴原龜二提出訴狀,(註1)表明英國人梅威令(William Wykeham Myers)擅自在海中立石的行為,侵犯了他們原有的土地權利。

  梅威令(1846-1920)是一位外科醫師,自清朝末年就居住在打狗行醫,在旗後山上設立大衛醫院,(註2)在當地頗負聲望。日本領臺後,梅威令提供自己開辦的醫院給日本傷兵療養休息;臺南民政支部安平及鳳山出張所陸續開設之初,也盡其所能提供經驗及當地各種情報給安平出張所所長西鄉菊次郎及鳳山出張所所長柴原龜二作為施政上的參考,並因此獲敘勳。(註3),1896年起還擔任臺灣總督府的顧問。(註4)

  接獲訴狀後,鳳山支廳內務課長今井武夫請打狗事務所長上野左京進行調查,並提到此事因為涉及到外國人之權利,會影響與外國間的關係,所以必須慎重行事。(註5)

  本案的時空背景發生在日本與歐美各國簽訂修正條約(1899年)(註6)前,當時英國就日本而言仍是個不能得罪的國家。面對在日本領土的英國臣民,政府單位都戒慎恐懼,特別對於梅威令這樣背景(總督府顧問)的英國人。

  打狗事務所長上野左京仔細地針對三人的土地界線調查打聽確認後,在1897年6月26日以第456號公文提出調查報告:

  潘四齊訴狀表示:1855(咸豐5)年父親潘進買地,東至陳家厝、西至謝家地、南至白家厝、北至海石釘。潘家大厝前面海坪之地,經清朝勘界圍填以防外人侵佔,至此43年,有印契司單為證,本莊耆老舖戶週知。詎料英國醫生梅威令無買民地,捏造混佔,突然於明治30年4月15日強填石釘。因此向鳳山支廳長柴原龜二請求勘驗契約證據,不要讓外國人欺壓良民。

  打狗事務所比對潘四齊所提供的契約書以及繪圖認定如下:
第一點、東至陳家厝在圖面上是指到蔡德枝杉行。
第二點、西至謝家應該是指圖中潘九的家,因為潘九跟謝家曾經共有那土地,但是無其他人可以證明。謝家是以前在圖中郭吉發的店裡面居住,現在行蹤不詳。
第三點、南至白家厝,即圖中慶記洋行。
第四點、北到達海邊以石岸為界。這個界線到底是指今日的什麼地方?並不清楚。原告稱是以圖中點點的石頭表示界線,但是那些石頭只是被海浪沖刷的很多捨石(廢棄的石頭),很難認定是特別為了建石岸所設。圖中竹籬笆的圍牆外部即現在的石岸。原告稱海中的石頭是在17、8年前自己埋設的,此外並沒有其他證據。結論就依契約上明文的東方陳家,也就是蔡德枝杉行的北端劃一條直線到西邊作為原告所有地的認定。

  黃善良主張繼承祖父在1780年(乾隆45)3月向旗後人蔡興購買旗後街尾海墘,並提供附件之買賣契約抄本為憑。東至潘家地基(建築物下面支承基礎的土體或岩體)、西至潘家地基、南至白家至徐家地基、北至海墘沙地,地基長十丈橫八丈五尺(約為今長30.3公尺寬25.76公尺)。(註7)在明治13年間經築石岸高三尺為界址以待起造。後被風波割壞致今惟留石岸界址。水漲則溢,水消則見。不知梅威令心存圖霸,於本年4月15日私築界址在石岸內之地,架言(托言)清官畫押(用印)而據為己有。

  打狗事務所調查認為,黃善良所主張證據界址石岸所在地,眼前只看到海中多數的捨石,並無人力施工的跡象。另外詢問當地人,也無人目擊所謂石岸。尤其黃善良在17、8年前在澎湖島經商,據說在海面埋設石頭是為了船舶的便利,之後3、4年因為大風波而破壞。又查乾隆45年距今遙遠,旗後街在30年前尚未有繁榮景象,當時(乾隆45年)為何用途之故從事海中之買賣?黃善良所提之買賣契約抄本未附契尾,(註8)不能作為憑據。假設說該買賣證書可謂正當,內容所言北至海墘沙線,潮水乾凅就出現沙地,很明顯其明示的地點非指海中,故認定黃善良所有土地為圖面中石岸以內之地。

  潘澎訴狀附地契抄本及地圖,表示1822(道光2)年9月祖父購置土地開墾,至潘澎繼承祖父遺下家屋一座東至潘四齊地基、西至黃家振發地、南至石釘、北至本家宅,帶粘海灘地一段均屬其所有。梅威令在原告地基內設立石界,牽連在潘澎地段界內,意圖侵占民業。

  上野左京調查後認為潘澎所提供的證據買賣契約抄本未附契尾,經過了76年現今無法判斷是否正當主張。特別是在海中並沒有看到可以認為是界址的標的物,所以很難就原告潘澎現住宅地以外的土地認定所有權。

  結論:梅威令突然在海中設立標柱,表明海中有永久借地。前述三人就提出訴狀,企圖能有萬一僥倖的機會取得連海土地所有權。但是就日本統治者而言,對私人擁有的土地須有確切的證明文件才予以認定。海中的土地本來就是完全的官有地,並不屬於私人所有,當然也難認定是梅威令的永久借地。

  從檔案理解,本案3原告均以訴狀提出,但是收錄在臺南縣的行政公文內,只有打狗事務所的調查報告,且報告書將原告稱為「願人」,亦即陳情人,似未做成判決書。又本案的處理只有報告到臺南縣鳳山支廳,並未上報到總督府,甚至可能沒有將處理結果通知梅威令本人。1896年臺南縣在調查安平與打狗外國人雜居地區域時的報告就提到,在安平與打狗的海灣,擁有永久借地權的外國人對於其家屋前的淺洲或運河等習慣上自認為擁有隱然水際權,但是臺南縣並不以為然,(註9)也沒有向梅威令明示官方立場。梅威令一直停留在長久以來的自我認知中,認為他的永久借地權,曾經清朝臺灣的道臺用印,且經過英國領事館的登錄,也經過日本政府確認過,有絕對的理由擁有此永久借地權。後來日本政府針對外國人永代借地權陸續的立法與管制,梅威令並沒有同步了解,以至於到大正年間雙方歧見愈來愈大,造成許多誤解。(註10)

註1:柴原龜二在1897年4月26日至6月14日兼任鳳山地方法院長。「井內僴一外六名」(1897-04-27),〈明治30年4月臺灣總督府報第68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068a006。
「鳳山縣書記官兼法院判官柴原龜二外四名兼官ヲ命ス」(1897-07-14),〈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進退第十七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08022。
徐國章譯註,《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下卷司法警察及犯罪即決之變遷史》(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24年),頁13。
註2:「在安平紀念病院維持ノ為メ保護出願ノ件」(1896-01-01),〈明治二十八年開府以降軍組織ニ至ル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書類第五卷衛生土地家屋戶籍人事軍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490a01。鄭文文,〈大衛紀念醫院(David Manson Memorial Hospital)〉,2023年10月30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235期,網址: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235/3219(2024年9月10日點閱)。蘇精,《西醫來華十記》(臺北:元華文創,2019年),頁226~229。
註3:「米國人〔ゼ-ムス、ダブリユ-〕デウイツトソン三名敘勳ノ件」(1896-01-29),〈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70016。鄭文文,〈日治初期對外國人敘勳記事-梅威令(William Wykeham Myers)〉,2023年4月27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229期,網址: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229/3142(2024年9月10日點閱)。
註4:「マイヤ-ス雇入ノ件」(1896-08-01),〈明治二十九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五十一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711021。鄭文文,〈臺灣總督府聘用梅威令(William Wykeham Myers)為顧問〉,2023年12月27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237期,網址: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237/3242(2024年9月10日點閱)
註5:「マイヤス對黃善良外二名土地爭ヒノ件」(1897-06-01),〈明治二十九年至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五十七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717015。
註6:鄭文文,〈日本的不平等條約改正與臺灣〉,2024年3月22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100064164482778/search/?q=%E6%97%A5%E6%9C%AC%E7%9A%84%E4%B8%8D%E5%B9%B3%E7%AD%89。(2024年9月10日點閱)。
註7:日制1丈換算為3.03公尺。臺大資工數位典藏與自動推論實驗室,「度量衡單位換算系統」,網址:https://thdl.ntu.edu.tw/thdl_tool/weight_measure/transformation8.php(2024年9月10日點閱)。
註8:契尾即土地所有權經清朝官方核定後又完成繳稅的證明副本。平民完稅後,官府必須將布政使司所發的證書黏貼於業戶土地所有權契字(簡稱地契)的末端。契尾分為二聯,一聯留於官府,一聯由所有權人持有。〈契尾〉,2019年2月27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179期,網址: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79/2533(2024年9月10日點閱)。
註9:「外國人居留地區域取調ニ關スル件」(1897-06-01),〈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六十五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725003。
註10:外務省,〈台湾永代借地権整理一件〉第三卷,1917年2月,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頁667。https://www.jacar.archives.go.jp/aj/meta/result?DB_ID=G0000101EXTERNAL&DEF_XSL=default&ON_LYD=on&IS_INTERNAL=false&IS_STYLE=default&IS_KIND=summary_normal&IS_START=1&IS_NUMBER=20&IS_TAG_S51=iFi&IS_KEY_S51=F2012081315423777531&IS_EXTSCH=F2006090409372591601%2BF2006092113592178901%2BF2007110914593281603%2BF2006092114565223976%2BF2006092114565223978%2BF2012081315423777531&IS_ORG_ID=F2012081315423777531&IS_SORT_FLD=sort.seq%2Csort.refc&IS_SORT_KND=acs&DIS_SORT_FLD=sort.seq(2024年9月5日點閱)。

參考文獻:
一、檔案
《臺灣總督府(官)報》,(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0071010068a006,〈明治30年4月臺灣總督府報第68期〉。
《臺灣總督府檔案》,(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00000208022,〈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進退第十七卷官規官職〉。
00004490a01,〈明治二十八年開府以降軍組織ニ至ル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書類第五卷衛生土地家屋戶籍人事軍事〉。
00000070016,〈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
00009711021,〈明治二十九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五十一卷官房門外事部〉。
00009717015,〈明治二十九年至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五十七卷官房門外事部〉。
00009725003,〈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六十五卷官房門外事部〉。
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
B12083373800,〈台湾永代借地権整理一件〉第三卷。

二、專書
徐國章譯註,《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下卷司法警察及犯罪即決之變遷史》。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24年。
蘇精,《西醫來華十記》。臺北:元華文創,2019。

三、網路資料
民俗文物小常識〈契尾〉,2019年2月29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179期: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79/2533。
臺大資工數位典藏與自動推論實驗室,「度量衡單位換算系統」:https://thdl.ntu.edu.tw/thdl_tool/weight_measure/index.php
鄭文文,〈大衛紀念醫院(David Manson Memorial Hospital)〉,2023年10月30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235期: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235/3219。
鄭文文,〈日治初期對外國人敘勳記事-梅威令(William Wykeham Myers)〉,2023年4月27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229期: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229/3142。
鄭文文,〈臺灣總督府聘用梅威令(William Wykeham Myers)為顧問〉,2023年12月27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237期: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237/3242。
鄭文文,〈日本的不平等條約改正與臺灣〉,2024年3月22日,收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100064164482778/search/?q=%E6%97%A5%E6%9C%AC%E7%9A%84%E4%B8%8D%E5%B9%B3%E7%AD%89。

 

民俗文物小常識

手轎
手轎
  神轎是神明乘坐的轎子,可分為大轎及手轎;大轎一般是出巡繞境時所乘坐,有分四個人或八個人扛的轎子。
 

臺灣人‧臺灣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組織及職掌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組織及職掌
  「民政」從字面上來看,是指一切攸關於人民的政務。從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自治選舉、社會救濟、政黨輔導、殯葬管理、民意彙集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到人民的國籍、戶籍、兵役、宗教禮俗及公共衛生等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務,都是「民政」的範疇,可見「民政」的內容包羅萬象。

  臺灣省政府的前身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存續1945年9月至1947年5月,是戰後初期臺灣最高的行政機關。長官公署設有秘書、民政、教育、財政、農林、工礦、交通、警務、會計等九處,(註1)並陸續成立法制委員會、宣傳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糧食局等一級機關,嗣後陸續成立其他機關。其中,民政處是長官公署下負責掌理臺灣民政事務之機關,囊括地方行政、社會行政、衛生行政、土地行政及水利營建等和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生活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組織規程」,民政處設處長1人(由周一鶚擔任),按行政長官命令,綜理處務,指揮監督職員及所屬機關;處長之下,必要時得設副處長1人(先後由高良佐及謝東閔擔任),輔佐處長襄理處務;並設有秘書室、第一至第五科、會計室、統計室等8個科室,及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先後由周一鶚、高良佐兼任主任委員)、營建局(由盧樹森擔任局長)、衛生局(由經利彬擔任局長)及地政局(先後由王雍皞、沈時可擔任局長)。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合作事業之計畫推進、合作組織之登記考核、合作教育之設施、合作事業之調查統計、合作金融之籌畫及指導監督等有關合作事項;營建局掌理營建工程;衛生局掌理衛生行政;地政局負責掌理全省地政事宜。(註2)

  在員額編制方面,民政處除正、副處長各1人外,設有秘書2至4人(其中1人得為簡任,其餘為薦任)、科長5人(均為薦任)、技正2至4人(其中2人得為簡任)、專門委員4人(得為薦任或簡任)、專員8人(均為薦任)、技士3至6人(其中3人得為薦任,其餘委任)、技佐3至6人(均為委任)、視察8至12人(其中8人得為薦任,其餘委任)、科員60至80人(均為委任;如兼股長者,得為薦任)、辦事員25至50人(均委任)、會計室及統計室主任各1人(均薦任),員額人數除上列約183人外,並得酌用若干雇員;在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部分,設有委員9至11人,並由委員中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至3人為常務委員,另設秘書、技正、技士、主任、課長、副主任、視察、督導員、統計員、課員、辦事員、雇員等計約182人;另外在各局,除設有局長、副局長各1人外,尚有秘書、課長、技正、技士、技佐、視察、專員、課員、辦事員、技術員、雇員等,其員額營建局計約180人、衛生局約96人及酌用雇員若干人、地政局約132人。(註3)

  然而,民政處整體組織系統除民政處本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營建局、衛生局及地政局外,衛生局下尚有檢疫總所、省立醫療物品公司、省立山地流動治療隊、省立臺北保健館、各省立療養院及各省立醫院等;地政局也設有各墾殖辦事處及花蓮苧麻事務所,人員視實際情況任用或核委,以致整體實際人數遠遠超過組織規程所編列之員額數。

  長官公署整體運作的時間僅有短短的1年8個多月(1945年10月25日至1947年5月15日)。在這段期間,長官公署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戰後臺灣的接管與重建工作,除了轉移臺灣總督府一切的管轄權力外,更重要的是重建新的制度與政策。臺灣在日本長達五十年的殖民統治之下,行政制度與中國各省大不相同,因此,在接管初期,除了必須去調整適應臺灣的各項行政制度外,同時也因地制宜,根據實際需要,訂立規章。而長官公署民政處,在此時期更肩負著許多重要的任務。包括:

一、接管臺灣行政組織、調整行政區域及建立地方自治
  在接管方面,除了軍事方面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註4)成立「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接收以外,其餘均由長官公署負責辦理。在行政組織部分,其接收工作包含權力、人員、業務及物資的移轉,由長官公署民政處先後接收總督府各直屬機構,並主持組織臺灣各州廳接管委員會,分別進行地方機關的接管事宜。(註5)

  其中,由長官公署民政處所接管的總督府直屬機構共有33個,包括總督府官房地方監察課及醫療衛生機構等。接管之後,由長官公署民政處各科室及其所屬機關審酌情況,將各項業務予以續辦、修改或廢除。(註6)

  在地方機關接管部分,則依照臺灣原有州廳分別組織成8個州廳接管委員會進行,共接收5州、3廳、11市、51郡、2支廳、67街、197庄。另外,為了便於日後推行政令,同時調整臺灣的行政區域。將日治時期原有5州3廳區域,劃分成8個縣、9個省轄市及2個縣轄市。(註7)除此之外,並於各縣之下分區設署,並廢除日治時期之「保甲制度」,(註8)改設鄉(鎮)、村(里)、鄰,以應實際需要。不過,各州廳接管委員會是屬於接管過程中的過渡性組織,在完成接管之後,各委員會即宣告解散,地方自治工作回歸地方行政機關管理。因此,長官公署民政處在接管過程中同步籌設建立各級地方政府,並於各州廳接管工作完畢之日,立即正式成立運作。整個行政組織的接管,從1945年1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0日結束,(註9)臺灣的行政系統已經完全移入長官公署的管轄。

二、設立民意機關,辦理公民選舉
  為完成地方自治,民政處擬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作為設立各級民意機關之依據,自1946年1月起逐步開始設立各民意機關。在縣政府方面,將日治時期之街庄改為鄉鎮,設立村(里)辦公處,成立村(里)民大會,選舉村(里)長及鄉鎮代表,並成立鄉鎮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及成立縣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在市政府方面,則成立里辦公處,選舉區民代表及成立區民代表會,選舉市參議員,並成立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1946年5月1日成立臺灣省參議會,(註10)是臺灣戰後初期的最高民意機關。

三、統籌管理戶政業務,擬訂相關規範
  臺灣在日治時期,戶政工作是由警察機關辦理,在長官公署接管臺灣初期,暫交警務處接辦,到了1946年1月,開始規劃由民政單位辦理,在各縣市政府民政部門下設置戶政課或戶政股,專責辦理戶籍事務,由長官公署民政處第四科統籌各級地方政府的戶政業務。(註11)

  為統計戰後初期臺灣確切人口數,長官公署民政處擬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調訓戶政幹部,全面舉辦戶口清查,(註12)並訂定戶口異動登記辦法,將各項人口動態情況統一用詞,例如出生、死亡、結婚、繼承等。(註13)而在戶口全面清查完畢以後,緊接著逐戶編釘門牌,為求編釘劃一起見,由長官公署民政處訂定門牌編釘實例圖後交各縣市辦理。(註14)

  除此之外,長官公署民政處在戶政工作方面,尚有回復臺灣省人民原有姓名及回復海外臺胞國籍。分別將日治時期在皇民化運動下,將原有姓名改成日本姓名的臺灣人民,回復成原來的姓名,並接受居留國外的臺胞聲請恢復國籍。(註15)

四、辦理山地行政
  戰後初期,由長官公署民政處特別設立山地行政股統籌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相關行政事務,並與警務處、教育處、交通處及農林處等機關,組成「高山族施政研究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的特性、生活實況、風俗習慣等進行研究,以作為施政參考。(註16)對原住民族的政策方向上,在行政方面,設置山地民意機關,選舉鄉民代表;在衛生方面,組織山地流動治療隊,提供原鄉醫療服務;經濟方面,取消日治時期交易所,成立山地合作社,設置民生商店;教育方面,廢除日治時期蕃童教育所,比照平地教育設置國民學校;在管理方面,由警務處特別訓練原住民警察,派往服務。(註17)

五、重新整理人民團體組織
  臺灣在日治時期已有為數不少的人民團體組織,在功能與角色各有不同。長官公署接管臺灣初期,為重新整理臺灣人民的團體活動,於1945年11月17日公布《臺灣省人民團體組織暫行辦法》,明令臺灣在日治時期原舊有的人民團體組織暫時停止運作,俟政府完成調查登記後,在法令及實際情形許可的範圍內,由發起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能成立,獲經許可成立的團體,必須將會員名冊、職員履歷、章程等資料送交公署民政處或縣市政府備查。(註18)

六、調整臺灣合作事業
  長官公署民政處是戰後初期臺灣合作事業的省主管機關,其重要任務,除了從日本人手中接收原有的合作事業組織外,另外一項任務就是對這些合作事業進行改組調整,以配合臺灣的經濟建設計畫,達到促進民間經濟的效果。

  日治時期,臺灣的合作事業就已經相當發達,依據公署民政處在1946年的統計資料中顯示,當時臺灣共有590個合作事業,包含41個市(街、地)信用組合、100個產業組合、64個統制組合、274個農業會、72個水產業會漁會及39個水利組合。公署民政處在接收這些合作事業後,即對這些合作事業進行調整,1946年2月11日施行《臺灣省合作組織調整辦法》,將原有合作性質之組織(如組合等),改組為合作社,解散戰時的統制組合,並將農業會改為農會、水產業會漁會改為漁會或漁會聯合會等。(註19)

七、籌畫及設立臺灣省立救濟院
  「成德學院」是日治時期專門安置不良少年的一個感化機構,屬於總督府直屬機關,在日本戰敗投降後,由長官公署民政處負責接管。1946年3月1日,公署民政處於「成德學院」原址設立「臺灣省立救濟院」,(註20)設有感化部、習藝部、安老部及殘廢部等4個單位,分別收容應受矯正之不良幼年男女、流浪無業人士、60歲以上鰥獨衰老及殘疾人士等,透過收容、感化矯正、施醫、救濟及學習技藝等措施,協助需要社會救濟扶助之殘疾老弱人士。(註21)

八、清理地籍、查定地價
  依《臺灣接管計畫綱要》第81條:「接管後即應整理地籍(原有地籍圖冊,在未改定以前暫行有效),如有散失速予補正。一面清理地籍調查地價,以為實行平均地權之準備。」(註22)長官公署民政處在戰後即展開是項任務,除於全省成立土地整理處,辦理人民土地登記及派員前往各縣市清查日本人私有土地外,並擬訂公有土地處理規則作為公有土地的辦理準則;(註23)在查定地價方面,則擬訂查定標準地價實施辦法,辦理重估地價。(註24)

九、改組各地醫療機構建立公醫制度,禁絕鴉片及其他衛生相關事項
  長官公署民政處接管臺灣總督府直屬的23個醫療機構後,首先第一個任務便是將其改為臺灣省立醫院,直屬於長官公署,並於各縣市鄉鎮設置衛生院所,建立公醫制度,以及組織成立海港檢疫總所,辦理港口區域衛生管理。另外,在醫療人力方面,辦理衛生人員登記,將衛生人員分為醫師、乙種醫師、藥劑師、牙醫師、護士及助產士等6類;在藥品管理部分,則不論是臺灣製造的藥品,或是由國外輸入之成藥,均須經過化驗及格取得許可證書後,始得發售。(註25)

  除此之外,對於鴉片問題,長官公署民政處擬訂禁絕鴉片辦法,將總督府專賣之鴉片保留少部分交民政處衛生局供醫療用途以外,其餘一律辦理公開焚毀,並對所有烟民實施勒戒,設立臺灣省立戒煙所及新竹、臺中、嘉義、屏東、花蓮港、臺東及澎湖等省立醫院設置分所收容鴉片成癮患者。(註26)

十、戰後市容修復重建,辦理街道更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身為日本殖民地的臺灣亦遭受戰爭波及,全島多處遭受不同規模的空襲轟炸,導致各重要城鎮建築及民宅毀損,街道上斷垣殘壁林立,更有多地交通中斷。因此,長官公署接管臺灣後,對於各城市在戰爭時受毀損的街道及房舍,立即投入清理及重建工作,此項任務由長官公署民政處督導辦理。在街道清理方面,動用學生、民工及日本軍人(註27)清掃整理,恢復交通道路;依據長官公署民政處在第一次的調查資料中顯示,當時全省全毀的住宅約有2萬1千多戶,半毀者約有1萬2千戶,在建築住宅重建部分,則由民政處住宅營團主辦,擬訂興建計畫,並成立臺灣住宅營團監理委員會加以監督管理。累計至1946年5月,已完成基隆第一期平民及勞工住宅268戶。除此之外,此時期的任務亦包含街道更名,將已日本化的街道名稱,重新辦理命名。(註28)

  民政處在臺灣行政組織接收過程中,扮演重要的統籌主持角色,更在接收後的地方行政、社會行政、衛生行政、土地行政、都市營建上,進行一連串的制度重建及政策改革,肩負非常特殊與龐雜的任務。

  在地方行政方面,包括建立地方政府機構、推動地方自治法案等,加強地方發展和社區建設,促進地方自治和行政效能;在社會行政上,包括重新整理人民團體組織、回復臺灣省人民原有姓名及國籍、調整臺灣合作事業、舉辦社會救濟等;衛生行政包括制定衛生政策、加強醫療設施建設和提升醫療人員素質等,提高醫療資源的分配和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的健康;在土地行政和都市營建方面,則包括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城市規劃和建設的改善等,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改善城市環境和人居條件。這一連串的政策改革,對當時臺灣人民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

  1947年5月16日成立臺灣省政府,取代行政長官公署。(註29)成立時,臺灣省政府下設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社會處、警務處、農林處、交通處、衛生處、糧食局、會計處、人事處、統計處、煙酒公賣局、貿易局、省訓練團及法制室等17個一級機關。(註30)其中,由民政廳概括承轉長官公署民政處的工作業務及人員,持續辦理及推動各項民政事宜(惟社會、衛生及營建等3項業務,分別劃歸由社會處、衛生處及公共工程局接管)。(註31)然而,臺灣省政府於1998年實施精省後,民政廳已不復存在,原先業務及人員,也隨著整併納入內政部民政司。(註32)

備註:
註1:〈制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國民政府公報》,34年渝字862號,1945年09月21日,頁1-2。
註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組織規程(含日譯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18期,1946年01月28日,頁285、頁293-294;「地政局組織規程」(1947-01-10),〈剪貼公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100011007;〈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衛生局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37期,1946年06月12日,頁589-590;「民政處營建局組織規程」(1947-02-24),〈衛生局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20004700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年春字19期,1947年01月25日,頁291-292。
註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組織規程(含日譯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18期,1946年01月28日,頁285、頁293-294;「地政局組織規程」(1947-01-10),〈剪貼公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100011007;〈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衛生局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37期,1946年06月12日,頁589-590;「民政處營建局組織規程」(1947-02-24),〈衛生局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20004700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年春字19期,1947年01月25日,頁291-292。
註4: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前身),1945年9月1日在重慶成立臨時辦公處,奉命統一接收臺灣及澎湖地區軍事工作。魏永竹主編,《抗戰與台灣光復史料輯要》(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5年),頁465-466。
註5:周一鶚編撰,《臺灣民政第一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1946年),頁45-89。
註6:周一鶚編撰,《臺灣民政第一輯》,頁45-89。
註7:「臺灣省行政區域劃分案」(1946-03-30),〈臺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及編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210012008。
註8:保甲制度是統治者對社會的一種控制工具,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主要負責社會秩序及地方治安,各保甲之間互相監視,並採連坐處罰,即一人犯罪,其所屬保甲之其他成員就需全體負連帶責任。
註9:周一鶚編撰,《臺灣民政第一輯》,頁45-89。
註10:「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1945年12月18日),〈民意機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11730005001;「臺灣省參議會開議日程」(1946年04月27日),〈省參議會議事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910031003。
註11:〈民政處工作報告〉(1946年5月),收入《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秘書處編印,1946年),頁25-62。
註12:1946年3月18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從1946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由縣市政府全面清查戶口。
註13:1946年6月22日,公布《臺灣省縣市各級辦理戶口異動登記辦法》。
註14:〈電發門牌編釘實例,希遵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31期,1946年06月05日,頁495-500、頁504。
註15:《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
註16:「高山族施政研究會會議錄函送案」(1946年01月19日),〈高山族研究會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900026002。
註17:《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綜合性各鄉合作社籌組案」(1946年06月17日),〈山地合作社組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270004001。
註18:〈臺灣省人民團體組織暫行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1卷1期,1945年11月17日,頁4。
註19:《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制定「臺灣省合作組織調整辦法」(含日譯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春字13期,1946年03月13日,頁240、頁248-249。
註20:臺灣省立救濟院為現今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之前身。
註21:《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
註22:周一鶚編撰,《臺灣民政第一輯》,頁96-100。
註23:《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1946年04月22日,公布《臺灣省公有土地處理規則》。
註24:1946年05月22日,公布《臺灣省查定標準地價實施辦法》。
註25:《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
註26:《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臺灣省禁絕鴉片辦法呈核案」(1945年10月28日),〈臺灣省禁絕鴉片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30001001。
註27:由於臺灣受到戰爭嚴重摧殘,亟待整理修復,因此日俘遣返前,警備總部利用待歸日俘,從事海運恢復、空運恢復、營建整修、修復陸上交通、恢復工礦生產等工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臺灣接收工作/日僑遣送與日俘遣返〉,網址:https:// art.archives.gov.tw /Theme.aspx?MenuID=222(瀏覽日期:2023年8月1日)。
註28:《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頁25-62。
註29:〈公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奉令撤銷,定於36年5月16日成立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年夏字39期,1947年05月15日,頁664。
註30:臺灣省政府在成立之初時,設有17個一級機關,後陸續擴增至27個。
註31:〈民政廳施政報告〉(1947年6月),收入《臺灣省政府施政報告》,頁1。
註32:文改寫自林小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組織及業務〉,收入李澍奕、林小雁、楊絲羽,《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二)》(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23年),頁45-62。

參考書目:
1.期刊、報紙、公報
《國民政府公報》,1945。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1945-194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00301100011007,〈剪貼公報〉。
00301200047002,〈衛生局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規程〉。
00301210012008,〈臺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及編制〉。
00311730005001,〈民意機關〉。
00301910031003,〈省參議會議事錄〉。
00301900026002,〈高山族研究會議〉。
00301270004001,〈山地合作社組織〉。
00307330001001,〈臺灣省禁絕鴉片辦法〉。

2.專書
周一鶚編撰,《臺灣民政第一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1946年。
魏永竹主編,《抗戰與台灣光復史料輯要》。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5年。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秘書處編印,《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秘書處編印,1946年。

3.網頁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臺灣接收工作/日僑遣送與日俘遣返〉,收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https:// art.archives.gov.tw /Theme.aspx?MenuID=222。
   

館藏介紹

《臺灣全志.卷七外交志.條約及協定篇》
著者:薛化元
出版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15年6月
內容簡介:
  1949年政府遷至臺灣,在國際舞臺上作為中國的代表地位,先遭到中共及其友邦的挑戰,繼而在國際情勢轉趨不利的狀況下,遭到嚴重的打壓。特別是1971年,政府失去了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之後,不僅邦交國迅速減少,參與國際事務或者在國際外交的舞臺空間上也遭明顯緊縮,致使條約、協定的簽訂與一般正常國家不同,有時出現非由正式的政府機關簽訂之狀況。另有關國與國之間雙邊的條約、協定締結,無法用正式國名或正式的政府名稱進行締約的狀況也不少,是以政府涉外簽訂條約、協定或是國際公約與國際協定上會產生比較特殊的狀況。

  本篇內容共分六章,第一章首先針對多邊公約(條約)與協定的部分來陳述,第二至六章則依臺灣與各地區簽約國家歷年所簽訂之條約協定進行敘述。
《臺灣學事法規》
著者:臺灣教育會編纂
出版單位:帝國地方行政學會
出版日期:1943(昭和18)年12月
索書號:526.227 / 4340
2024年8月份編目上架圖書
  2024年8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20種20冊、期刊計19種20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及採集入館書刊。書目詳見本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https://library.th.gov.tw/opac895/index.aspx
 

館務訊息

第十三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研討會紀事
第十三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研討會紀事
「館藏日治時期商標圖案小故事特展」開幕典禮活動紀事
「館藏日治時期商標圖案小故事特展」開幕典禮活動紀事
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回顧:東臺灣交通發展與重大歷史事件交錯下的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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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黃宏森
行政指導林明洲
總 編 輯胡斐穎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廖學恆、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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