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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105年原住民專題講座:劃界、地景、病痛與巫信仰:噶瑪蘭人的身體歷史
講題:劃界、地景、病痛與巫信仰:噶瑪蘭人的身體歷史
主講:劉璧榛(中央研究院民族所副研究員)
時間:105年9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4時
地點:臺北國史館4樓大禮堂
 

悅讀檔案

臺灣最早適用於全臺的種痘法規—「臺灣種痘規則」
  所謂種痘,意即種牛痘預防天花。

  明治29(1896)年7月4日,臺灣總督以訓令第59號要求各地方廳應訂定適當辦法普及種痘,若有天花流行徵兆時,應實施臨時種痘。總督府民政局長也於同日以民總第397號下達通令——「種痘施行事宜通達」,作為各地方廳執行之依據。該項通令中規定,種痘分:一、初次接種,於嬰兒出生後一年內實施。二、再次接種及以上,於初次接種後五年至七年內實施,於再次接種後五年至七年內實施第三次接種。三、臨時接種,有天花流行徵兆時,由地方官廳指定日期實施,不受前二項期限限制。種痘之善感〔按:指種痘後效果良好〕或不善感〔按:指種痘未顯現效果,未產生免疫的狀態〕由地方官廳命醫師檢驗,並發給種痘證。初次接種若屬不善感者,須進而於一年內施行再次、第三次接種。

  明治30(1897)年3月,繼鼠疫之後,天花亦幾乎蔓延全臺,尤以臺南最為嚴重。然而,初期由於地方病院醫師及公醫不足,山村偏僻地區施行接種有其困難,且一般人民忌諱接觸日本內地醫師,故而有臺灣本地醫生依舊時慣有作法,利用天花患者之痘漿或痘痂接種於人體之情事。惟此舉反而導致病毒傳播至各地,呈現蔓延徵兆。總督府見此,除以府令第12號嚴予禁止外,並積極向日本大阪痘苗製造所採購痘苗,配發各地方廳。同時,採納臺灣中央衛生會之建議,准許安排有多年種痘經驗而略熟其技術,且經病院或公醫認定其可執行種痘之臺灣本土醫生,擔任助手,交給痘苗,令其執行種痘。

  至明治39(1906)年1月16日,總督府鑑於臺灣島民的衛生觀念漸有進展,認為是使用統一的法規施行強制種痘的最佳時機,遂由總督發布律令第1號「臺灣種痘規則」,2月1日施行。該規則的制定理由如下:

  種痘,就公共衛生而言,有必要在統一的法規之下,強制施行。而於本島,向來任由地方廳訂定相關規定,各自設下適宜的辦法,以謀普及。畢竟,這是緣於民政草創之際,地方衛生行政機關尚未備置,且本島人衛生觀念極為淡薄,根本無法以周密的之法令予以強制。然於今,衛生機關略備,本島人衛生觀念也逐漸發達,因此,擬訂將之置於立統一法規之下、強制施行的制度,以期普及公共衛生。

  至於「臺灣種痘規則」,其全部條文如下:
第一條 種痘分為定期種痘、臨時種痘。
第二條 定期種痘每年一次,於二月至四月期間施行之。
第三條 定期種痘係對出生後未滿一年者施行之。但其種痘不感時,須於一年以內再次施行之。
第四條 接受種痘而有醫師所發之種痘證者,或有已接受種痘之確切痕跡者,不須接受定期種痘。罹患天花而有其確切痕跡者,亦同。
第五條 臨時種痘係於廳長認為必要之場合,施行之。
第六條 廳長於施行種痘之場合,須指定其日期。但於施行臨時種痘之場合,亦須指定其要接受種痘者。
第七條 因病或因不得已之事故無法於廳長指定之日期接受種痘者,須向廳長或其指定之官吏申報。
第八條 已接受種痘者,須於醫師或該管官吏指定之日期接受醫師檢診。
第九條 醫師於進行種痘後,須檢診其是否有感,發給種痘證,於三十日內向廳長報告其成效。
第十條 滿二歲以下者其遷移本籍或更換寄居時,須於其申報書附上種痘證抄本。
第十一條 對於在廳長所定日期以外前往醫師處接受種痘者,準用第八條。
於前項情形,對於進行種痘後的醫師,準用第九條。
第十二條 種痘時,須使用牛痘苗。人化痘漿或天花患者之痘漿、痘痂不得使用之。
第十三條 關於瘋癲、白癡、瘖啞者及未成年者之種痘,以其戶主、監護人或雇主及其他現時監督其本人者,為其義務人。
第十四條 關於以下所列者之種痘,以其各該主事者、管理人或船長為其義務人:
一 學校、私塾、工場等之寄宿者。
二 保育院、感化院等之院生。
三 船舶之船員。
第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不於廳長指定之日期接受種痘或不於醫師或該管官吏指定之日期接受醫師之檢診者,處拘留或科料。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列者該當前項之情形時,處罰監督人、各該主事者、管理人或船長。
第十六條 違背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五十圓以下罰金。
醫師無正當理由不發給種痘證或怠忽種痘成效之報告時,處拘留或科料。
第十七條 本令所定者外,其他必要規定由臺灣總督定之。
附 則
本令施行之日期,由臺灣總督定之。

  另外,總督府也於同年1月23日以府令第4號訂定「臺灣種痘規則施行規則」,明訂種痘之必要施行細則及種痘證格式等事項。



 

民俗文物小常識

中秋傳說與中國古代天文論月
中秋傳說與中國古代天文論月
  中秋是浪漫的節日,一輪明月高掛天空,無論是「觀月」、「浣月」、「泛月」,或者詩人月下吟詠,豈不快哉?「月圓人團圓」,中秋也是家人團圓歡聚的日子,蘇軾〈水調歌頭〉「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則訴說山水相隔、寄情明月的惆悵。

  關於中秋月夜的傳說,最有名的是「嫦娥奔月」和「吳剛伐桂」。西漢《淮南子》〈覽冥訓〉中記載「譬若羿請不死之藥於西王母,姮娥竊以奔月,悵然有喪,無以續之。何則?不知不死之藥所由生也。是故乞火不若取燧,寄汲不若鑿井。」話中之義,后羿的不死藥被嫦娥偷走就沒有了,因為不知製藥之法,因而,想求火種不如取用打火燧石,想取水不如鑿井。南朝《文心雕龍》「按《歸藏》之經,大明迂怪,乃稱羿斃十日,嫦娥奔月。」《歸藏》相傳是商代易經,但後來已散佚不全,在《文心雕龍》中轉錄《歸藏》所載后羿射斃十個太陽以及嫦娥奔月之事。

  月亮上的宮殿,稱之「月宮」、「蟾宮」、「廣寒宮」,也用以作為月亮的代稱。「蟾宮折桂」則是比喻科舉及第。唐代筆記小說《酉陽雜俎》〈卷一 天咫〉記載「舊言月中有桂,有蟾蜍,故異書言月桂高五百丈,下有一人常斫之,樹創隨合。人姓吳名剛,西河人,學仙有過,謫令伐樹。釋氏書言須彌山南面有閻扶樹,月過,樹影入月中。或言月中蟾桂地影也,空處水影也,此語差近。」

  至於中國古代對於月球的天文論點,茲舉數例。東漢張衡《靈憲》中指出月亮本身是不會發光的,因為太陽照射才發亮。「夫日譬猶火,月譬猶水,火則外光,水則含景。故月光生於日之所照,魄生於日之所蔽,當日則光盈,就日則光盡也。衆星被燿,因水轉光。當日之衝,光常不合者,蔽於地也。是謂闇虛。在星星微,月過則食。」

  北宋沈括《夢溪筆談》〈象數〉中提到月球是圓的,「日月之形如丸。何以知之?以月盈虧可驗也。月本無光,猶銀丸,日耀之乃光耳。光之初生,日在其傍,故光側而所見纔如鉤;日漸遠,則斜照,而光稍滿。如一彈丸,以粉塗其半,側視之,則粉處如鉤;對視之,則正圓,此有以知其如丸也。日、月,氣也,有形而無質,故相直而無礙。」

  《夢溪筆談》也提到月球運行與日、月蝕的關係,「黃道與月道,如二環相疊而小差。凡日月同在一度相遇,則日為之蝕;正一度相對,則月為小虧。雖同一度,而月道與黃道不相近,自不相侵;同度而又近黃道、月道之交。日月相值,乃相淩掩。正當其交處則蝕而既;不全當交道,則隨其相犯淺深而蝕,凡日蝕,當月道自外而交入於內,則蝕起於西南,復于東北;自內而交出於外,則蝕起于西北,而復于東南。日在交東,則蝕其內;日在交西,則蝕其外。蝕既,則起于正西,復于正東。凡月蝕,月道自外入內,則蝕起于東南,復于西北;自內出外,則蝕起於東北,而復于西南。月在交東,則蝕其外;月在交西,則蝕其內,蝕既,則起于正東,復于西。交道每月退一度餘,凡二百四十九交而一期。故西天法羅睺、計都,皆逆步之,乃今之交道也。交初謂之『羅睺』,交中謂之『計都』。」

  至於日月星辰與大地的相對關係,中國古代的宇宙觀大致可分為蓋天說、渾天說和宣夜說三類。蓋天說認為天是覆在大地之上的圓蓋;渾天說認為天是圓球,地包在天之中猶如雞蛋中的蛋黃;宣夜說則認為日月星辰飄浮在無邊際的虛空宇宙。

  古月照今塵,無論是浪漫的月亮傳說或是細膩的天文觀察,當人們望向夜空,想像力與探索力開始馳騁。
典藏品介紹:青斗石公、母石獅一對
典藏品介紹:青斗石公、母石獅一對
品名:青斗石公、母石獅一對
年代:清道光年間
材質:青斗石
尺寸(公分):公獅(含底座)高133寬50深95 (不含座)高93寬50深72
       母獅(含底座)高129寬50深95 (不含座)高92寬50深68
說明:
  石獅子是臺灣傳統的石雕藝術品。臺灣民間大宅院、廟宇門前,常設置有公、母石獅一對,除具有鎮守、辟邪、驅魔的民俗意涵外,亦有建築裝飾作用。

  本件館藏青斗石坐姿公母石獅,就外觀造型言,公獅大而母獅小,獅面方型、圓眼寬鼻,獅頭、獅背線條雕琢轉折柔美的捲螺紋,獅頸垂掛鈴鐺,獅臀後大尾巴朝上揚起,獅爪明顯。公母石獅側向對望,公獅呲嘴張口,嘴內含一小圓球,前爪繫彩帶繡球,母獅閉嘴露齒,胸前抱小獅逗弄戲球,象徵父慈母愛的倫常美德,該神情姿態栩栩如生,我們不禁要讚賞臺灣石雕技藝匠師深奧之功力,竟能使「石」變成有「情」的民俗文化工藝創作品。就技法而言,屬圓體雕及透雕,由整塊石材雕成,再鏤空雕出綵球及含於口中之石珠。整體渾厚、穩重、紮實、繁複的風格,令人讚嘆鬼斧神工之妙。

  獅子就來源及文獻記載而言,東漢章帝章和2(84)年安息國王獻獅子,翌年,月氏王獻獅子,和帝永元13(101)年安息國王獻獅子,順帝陽嘉2(133)疏勒國王獻獅子年;明萬曆23(1595)年李時珍說:「獅子出西域諸國。」;相傳「釋迦佛生時,一手指天,一手指地,作獅子吼……」;明萬曆44(1616)年徐應秋《玉芝堂談薈》:「釋迦以獅子勇敢精進,為文殊菩薩騎者。」;辭海:「獅子不產於中國」。就名稱而言,唐代高僧慧琳說:「狻猊即獅子也,出西域。」;在中國大陸,獅子有兩種名稱,即狻麑(後改麑為猊-印度語音譯)和師子(後改師為獅-月氏語音譯)。漢朝通西域,由印度南方的獅子國傳入,故稱「獅子」。

  就擺放位置而言,在宮殿、寺廟、佛塔、橋樑、府邸、園林、陵墓等,以及印鈕上都會看到,一般左雄右雌,符合傳統男左女右的陰陽哲理。石獅子的擺放,從大門裡出來,左雄獅右雌獅,從門外進入時,左雌獅右雄獅。若大門裡外都有一對石獅子,門的內外兩側左邊是雄獅,右邊是雌獅。

  就造型而言,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特徵,漢唐強悍威猛,元朝身軀瘦長有力,明清較為溫順,且雕刻幾已定型,《揚州畫舫錄》略以:「獅子分頭、臉、身、腿、牙、胯、繡帶、鈴鐺、旋螺紋、滾鑿繡珠、出鑿崽子。」;另還有明顯的地域特色,中國大陸北方石獅外觀大氣,雕琢質樸;南方石獅更顯靈氣,造型活潑可愛,雕飾繁多。

  就民俗文化意涵而言,獅子為看守門戶的吉祥物,且與文化相融合。《北京形勢大略》認為:「石者實也,獅者思也,言思前人創業後人守成之不易也。」;作家龍應台《百年思索》「從石獅子出發」文中提到:「中國沒有活生生的獅子,所以廟前畫裡、鑼鼓陣中的獅子是走了樣的獅子。然而走了樣的獅子並不是謊言,因為它是圖騰,既是圖騰,當然就無所謂走樣不走樣……。」;而獅子腳踏繡球,嘴裡含球,有祈「求」進入,引申含意是「賜(獅)求(球)」,又「獅子一吼,萬獸俱驚」,獅為百獸之王,是權力與威嚴的象徵,另獅與師同聲同音,母獅抱小獅,寓意太師少師,象徵高官厚祿仕途如意之特殊意義。因此,獅子圖騰人們認為其具有避邪、鎮社稷、討吉祥的功效。

註:
一、周代官制,太師太傅太保,合稱「三公」,少師少傅少保,合稱「三孤」,大與太、少與小,音義類似,大小獅同時出現在文物上,代表太師少師。
二、青斗石:主要的產地是在大陸,早期隨先民自大陸運來,屬色澤帶綠的玄武岩,又稱青草石;地質上學名為輝綠岩。硬度高,紋理細,石質厚實,耐風霜,因此,在建築與雕刻石材上堪稱上品。臺灣鹿港龍山寺、金門石敢當等均有此石。
 

臺灣人‧臺灣事

逢孔誕‧話佾生
逢孔誕‧話佾生
  中秋節一過,接著登場的是孔子誕辰的祭孔大典。現代的祭孔,一年一度,都在孔誕當日舉行。但清朝時代的祭孔,則是每年兩次,即俗稱的春秋二祭,都有固定的日子,康熙《臺灣府志》(高拱乾編):「每歲春秋二仲,以上丁日致祭先師孔子。」所言春秋二仲,指的是仲春月與仲秋月,也就是陰曆二月與八月。上丁日,指的是該月的第一個丁日,依古代用干支計日之法,每十天就會遇到一個丁日,每月會有三個丁日,春秋第一個丁日,舉行祭孔大典。
 

新書出版

《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3)教育系列4—日治時期初等教育史料選編》
書 名:《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3)教育系列4—日治時期初等教育史料選編》
發行人:張鴻銘
編 著:許錫慶
籌 劃:鄭文文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5年6月
定 價: 新臺幣440元
簡 介:
  1896年日本中央公布「臺灣公學校令」,臺灣總督府除將原先臺灣各國語傳習所乙科生全部轉為公學校本科生外,又命令各地方縣廳積極招收臺灣學童就讀。日本設公學校主要目的是「對本島人子弟實施德教、傳授實學,以培養國民性格同時使其精通國語(按:日語)為主旨」,可瞭解日本統治臺灣之初,如何規劃及推展日語教育。

  有興趣者,請逕洽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 02-25180207)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 (臺中市中山路6號,火車站對面,04-22260330)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1路256號,049-2316881轉168)






《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4)宗教系列5 《日治時期臺灣舊有寺廟史料選編 》
書 名:《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4)宗教系列5 《日治時期臺灣舊有寺廟史料選編 》
發行人:張鴻銘
編 著:溫國良
籌 劃:鄭文文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5年6月
定 價:新臺幣390元
簡 介:

  本書主要在探討日本統治臺灣後,臺灣舊有寺廟之發展,諸如寺廟之重建或建立或廢止、寺廟申請所屬財產處分出售、捐贈,或提出財產異動報告、廟宇興建紀念碑、寺廟祭祀募款、廟宇臺帳報告、寺廟相關之法令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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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5)武裝抗日運動系列1《日治時期北部抗日史料選編2》
書 名:《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5)武裝抗日運動系列1《日治時期北部抗日史料選編 2》
發行人:張鴻銘
編 著:王學新
籌 劃:鄭文文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5年6月
定 價:新臺幣450元
簡 介:

  從本書中,可瞭解日治初期抗日陣營在彈盡援絕的情況下,不得不屈居山林,委身草莽。絕大多數民軍受不了日本政府的威逼利誘而歸順,但其中亦有始終如一、不變初衷之人,如林李成毅然拋棄在廈門的安逸生活,偷渡回臺號召同志,準備與日方做最後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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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6)律令系列5《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8年)》
書 名:《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6)律令系列5《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8年)》
發行人:張鴻銘
編 著:徐國章
籌 劃:鄭文文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5年6月
定 價:新臺幣420元
簡 介:

  本書收錄臺灣總督府於明治38 (1905)年發布有關臺灣菸草專賣、土地登記規則、民事訴訟特別程序、刑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庭管理規則等律令,解說探討各該項法令規範制定、研議、增修及決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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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7)專賣制度系列5《日治時期臺灣燐寸史料選編2》
書 名:《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7)專賣制度系列5《日治時期臺灣燐寸史料選編2》
發行人:張鴻銘
編 著:顏義芳
籌 劃:鄭文文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民國105年6月
定 價:新臺幣440元
簡 介:

  本書主要探討日治時期臺灣「燐寸」販賣及營業狀況、戰時統制概況及對應策略、進出口轉運及配銷模式、島外燐寸統制、賣捌 (按:批發商) 事業的營運、從事燐寸賣捌事業的臺灣人,以及相關產業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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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 (臺中市中山路6號,火車站對面,04-22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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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介紹

書名:躍動的青春:日治臺灣的學生生活
書  名:躍動的青春:日治臺灣的學生生活
作  者:鄭麗玲
出版日期:2015
出版 者:蔚藍文化
索書 號:733.28 8811

簡介:

  本書共分18個章節,描述日治時期學生在學校的生活樣貌,文章從考試談起,進而涵蓋求學之閱讀書籍內容、為了考試而生的補習及考試用書等、學寮生活、描述臺北帝大學生的作息、休閒娛樂、社團活動、到談到各式運動、修學旅行、社會運動及女子教育情形等,廣泛的論述學生生活各種領域,藉由以學生為主角,讓大眾對日本統治時期的中、高等教育學生生活,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在本書《躍動的青春:日治臺灣的學生生活》,作者收錄近兩百多張珍貴照片,描述日治臺灣學生的生活縮影,尤其1930年代運動方面,臺灣開始推廣馬術運動,是那時臺北帝大學生最喜愛的運動,而於1938年總督府還頒布賽馬規則,不得販賣門票給學生與未成年者,另外因為學校運動會的舉辦,現在常見的棒球、籃球、網球與桌球,隨著近代教育進入臺灣社會,都逐漸培養出許多運動人口,也豐富了當時運動休閒的多樣性。

  透過本書,走入時光隧道,可以更加窺見日治時期臺灣學生生活的多樣性,此書不僅以一般的通俗寫作手法,並具有學術研究內涵的著作,編排上不單是以文字敘述,圖文並茂,搭配歷史照片及報紙文件、檔案等,是呈現臺灣教育學術成果的一本好書。


圖書室 民國105年7月份 新上架圖書清單
  105年7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108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之志書、族譜、廟志及採集入館圖書。書目詳見【相關檔案】本館圖書室7月份編目上架圖書清單。圖書室目前藏書八萬餘冊,歡迎各界人士蒞館閱覽。
 

館務訊息

105年暑期臺灣史研習營活動紀事
105年暑期臺灣史研習營活動紀事
當歷史遇上電影:談《阿罩霧風雲》發想與製作紀事
當歷史遇上電影:談《阿罩霧風雲》發想與製作紀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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