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淡水、安平、打狗三港大致形成一個外國人集中居住的地方,需要適當斟酌界線。但是無法劃出純粹只有外國人居住的地方,頂多是外國人跟本地人雜居的範圍。
第二點、大稻埕不僅是外國人居住的地方也是貿易市場的中心,交易頻繁,就照原來居留的狀況來劃定界線,將大稻埕與滬尾(淡水)居留地視為一體。
第三點、在基隆有外國人所持有的土地,但是尚無外國人居住,可以就適當的地區來劃定外國人居住的區域。
第四點、臺南府的外國人各據一方,並沒有形成一個集中居住的區域,所以就在臺南府內選擇一個適當的地方作為雜居地區域。
第五點、在雜居地以外的地方,原本外國人已擁有土地建物者給予特別許可。但是該土地建物一旦移轉到日本人的手中,就不再允許賣給外國人。
第六點、雜居地內有關道路、橋樑、溝渠等修繕以及街燈、公共衛生等相關事項,參酌日本內地的雜居地及居留地規定做適當的規範(註5)。
一、在各雜居地區域樹立界標作為判斷依據。
二、區域確定後,不許外國人在區域以外居住營業、借用新的土地建物或所有新建物。
三、區域規劃決定前,外國人在區域外既有已借受之土地建物或所有新建物,經日本地方官廳承認者得繼續享有其權利。
四、在雜居地區域內名義上為清國人之土地,實際上為外國人之永代借地者,應更改其名義。
五、除前述外,日後外國人新借入之土地需限制借用年限,其年限另以訓令通知(註11 )。
發 行 人 | 黃宏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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